2012年,中共十八大報告明確“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把“完善信訪制度”列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2]在全面推進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信訪制度的改革和創新進一步推進,逐步被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成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一、十八大以來信訪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十八大以來,全國的信訪形勢總體平穩,呈現出“信升訪降”的良好趨勢。2013年1至10月份,信訪總量是604萬件(人)次,同比下降了2.1%。來信數量上升了3.8%,來訪批次、人次分別同比下降了2.1%和3.2%。群眾來信中,給黨委政府提建議的比例,提高了3.8個百分點。[3] 2013年9月,中國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的《國家人權報告》在第三部分“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成績和做法”中對信訪工作給予充分的肯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認真貫徹實施《信訪條例》,暢通和規范信訪渠道,大力推廣網上信訪、專線電話等做法,完善公民建議征集機制,健全信息匯集分析制度,扎實開展領導干部接訪下訪、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信訪積案化解等工作,切實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4]
信訪制度的改革和創新進一步推進,在涉訴涉法信訪工作改革、探索網上信訪、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和改革信訪情況通報制度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
涉訴涉法信訪工作改革
2013年1月7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召開,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確定為政法系統重點改革之一,明確了試點先行的工作思路,推動在法治軌道內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按照試點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國政法機關逐步開展試點工作。至2013年10月,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2013年12月開始,信訪部門對涉訴涉法信訪事項采取“不受理、不交辦、不協調”,支持政法機關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對前來上訪的涉法涉訴群眾進行疏導、解釋,引導他們到政法部門按程序反映問題,尊重司法結論,維護司法權威。另外,對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及時分析,負責任地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共同做好這項工作。[5]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2014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全面闡述了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主要內容、配套措施和具體工作要求。
從試點工作情況看,涉法涉訴信訪數量開始下降,群眾到黨政信訪部門反映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機關進行申訴的多了。推動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各種社會矛盾,最終還是要在規范的、法律的軌道上解決。
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
信訪工作作為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來自于多年信訪工作的實踐,是對黨的群眾工作、信訪工作理論的豐富和發展。2005年,河南省漯河義馬市成立群眾工作部,探索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2009年1月,河南全省18個省轄市,58個縣市區全部掛牌成立黨委群眾工作部。其后,山東、湖南、貴州、遼寧等地也都設立類似機構。2011年,海南省成立全國第一個省級群眾工作部——海南省委群眾工作部,將“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提高到省級層面。2012年7月,全國已有29個省份的180多個市(地、州),13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6]“群眾工作部”的設立,實際上是把信訪工作與黨的群眾工作、政府的社會管理工作有機地融為一體。群眾工作部的設立是對現有信訪組織及其功能進行的整合,增強信訪機構的職能,提高其協調解決信訪問題的能力,這是當前中國信訪制度改革的現實選擇。[7]
2013年10月11日,紀念毛澤東批示“楓橋經驗”[8]50周年大會在浙江杭州召開。習近平就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強調,適應時代要求,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問題,把“楓橋經驗”堅持好、發展好,把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好、貫徹好。10月12日,全國信訪工作專題會議12日在寧波召開,會議要求進一步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就是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以與時俱進的精神,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完善群眾工作制度機制,不斷提高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和水平。
2014年2月,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意見》從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進一步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渠道、健全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工作機制、全面夯實基層基礎以及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等五個方面,對新形勢下創新群眾工作方法、提高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做了全面部署。
探索網上信訪,暢通信訪渠道
暢通信訪渠道是加強同人民群眾聯系,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各地結合實踐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信息匯集制度在暢通渠道方面,建立了領導干部接訪、親自批閱群眾來信、帶案下訪、網上信訪、視頻接訪、信訪代理、綠色郵政、民生熱線、“市長電話”等制度。2013年7月1日,國家投訴受理中心成立并開展“網上信訪”,建立“網下辦理,網上流轉”的群眾信訪事項辦理程序,將接待來訪、辦理來信、督查督辦、接受投訴等全部信訪事項放在網上流轉,把受理、辦理和處理結果等重要環節和內容通過網絡公開,實現信訪事項的“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全國信訪信息系統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和46個中央部門與全國信訪數據中心實現互聯互通,搭建了快捷高效受理群眾訴求的新平臺。截至11月25日,共受理投訴130172件,約9.5萬件都已轉送和交辦給有關的地方和部門,對不予受理的投訴也在網上告知,網上信訪逐步成為群眾信訪的重要渠道,信訪辦理效率明顯提高。[9]
2013年11月1日,國家信訪局啟動群眾滿意度評價試點工作,把辦理工作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網上信訪逐步作為解決信訪問題的主渠道。網上信訪讓群眾更多地通過網絡平臺反映訴求,降低信訪成本,大大提高了辦理速度和效率,大部分地方可以做到2個工作日信訪部門完成接收和辦理工作,5個工作日投訴的信訪事項可以轉到相關責任單位。
改革信訪情況通報制度,引導依法逐級走訪
信訪排名開始與2005年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頒布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以此,國家信訪部門每月會對各省(市、區)“非正常上訪”人次數進行排。信訪排名促使地方領導重視信訪工作,解決信訪案件,2005年以后信訪總量在持續攀升12年后出現連年下降。同時,由于社會轉型時期的社會矛盾的多發突發,加以法治建設的不夠完善和國家治理能力的欠缺,信訪排名制度造成地方信訪壓力很大,導致各地信訪部門不惜采取各種手段圍堵、攔截群眾上訪,甚至雇傭“黑保安”,設置“黑監獄”,屢屢發生惡性事件。
2013年2月起,國家信訪局取消信訪排名通報[10],改變過去“大排名、大通報”的做法,實行“點對點、一對一”向地方通報進京非正常上訪情況。隨后,一些地方也陸續開始取消信訪考核和排名。取消信訪考核和排名后,上訪人數不再與當地政府信訪工作評價直接掛鉤,從而推動地方政府把信訪工作重點從減少信訪數量,轉為依法維護群眾信訪權利,把精力放在源頭治理和減少問題上。2014年4月,國家信訪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對越級走訪進行規定,但通過網絡、郵件等形式進行信訪則不受限制。《辦法》實施后,對于越級走訪的信訪人,采取相應的方式進行勸導,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積極引導群眾依法逐級反映訴求,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不受理越級上訪,實行逐級上訪,引導網上信訪,能夠大大降低信訪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訪工作效率,構建規范、有序的信訪秩序,解決基層信訪不斷向中央集中等突出性問題,從制度上明確各級黨政機關信訪責任,進一步落實逐級解決信訪事項機制。 6月13日,全國依法逐級走訪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在京召開,強調要全面推行依法逐級走訪,進一步壓實信訪事項辦理責任,規范工作程序,推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當前信訪制度面臨的復雜嚴峻形勢
當前全國的信訪形勢總體平穩,呈現出“信升訪降”的良好趨勢。盡管如此,信訪總量依然較大,2013年1至10月份的信訪總量是604萬件(人)次;一些領域的信訪問題所占比重下降,但問題依然比較集中,主要還是反映利益訴求,集中在民生領域,如農村土地征用、城鎮房屋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依然是群眾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11]特別是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進一步推進,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調整和社會階層的分化,導致各種利益關系交織疊加,社會矛盾大量涌現,且日趨多樣性、復雜性、激烈性,社會矛盾觸點多、燃點低、處理難,并明顯體現出群體性和常態化的特征。這一時期,各項民主制度的運行中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偏頗,還沒有形成健全的政治參與的民主運行機制和程序,一些具體利益表達機制和矛盾化解機制還不夠完善和健全,勢必進一步導致各種矛盾和問題涌入信訪這一渠道。
現行的信訪機構龐雜繁多,歸口不一。從橫向上看,黨委系統、人大系統、政府系統、政協系統、司法系統、軍隊系統和群團組織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均設有信訪工作機構;從縱向上看,已經形成了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信訪工作機構網絡體系,并進一步延伸到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和社區,基本上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信訪工作網絡。信訪中的問題,有的涉及到幾個部門或地區,信訪部門雖然是個綜合部門,但它不能把什么問題都包攬下來。中央信訪機構與中央各部門及地方信訪機構之間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隸屬關系,中央信訪機構對地方、中央直屬部門的信訪機構之間的管制協調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強制約束力。國家信訪局經過2000年的機構升格,己成為副部級單位,但仍屬于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管理的國家局,尚未列入中央國家機關系列。地方各級信訪機構直屬于本級黨委政府,規格與有權承辦單位平級,甚至更低,缺乏解決問題的有效資源和實際權力,不具有相對獨立性,也不能對承辦單位的實體處理意見進行監督。
目前指導中國信訪活動的法律規范體系在實踐中突出的問題表現在各級信訪立法不統一、法律規范效力層級低以及各級信訪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的問題。2005年《信訪條例》是信訪工作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主體性法規,作為規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信訪部門的重要行政法規,在中國多元法律體系中處于第三效力等級[12]。國務院信訪條例效力僅及于行政機關,地方信訪條例則及于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等其他地方性國家機關。信訪組織體系的多元化客觀上造成各級信訪機構之間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隸屬關系,缺少權威性的統一歸口管理及領導機構。這直接導致信訪事項受理及處理的主體不明,信訪事項在不同層級機構間來回轉辦。因此,需要通過制定統一信訪法協調各級信訪部門及其相互之間隸屬關系問題。
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權利救濟并不是我國信訪制度的主要目的或功能,但經過近30年的發展,該制度的權利救濟功能實際已經得到了極大的擴展和加強,我國現行有幾十部法律先后在不同程度和范圍上確認或發展了這一規定。[13]然而,在實踐中作為補充性救濟的信訪制度已經超越其他行政救濟途徑,并在民眾心中逐漸成為優于司法救濟的一種特殊權利,“信‘訪’不信‘法’”現象突出。
傳統的觀念也對民眾心理的影響是長期的和深遠的,中國信訪制度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與中國國情和民間傳統之間存在契合。自古以來中國的德治、禮治和人治之治國方略,形成了官納言于民、民訴言于官的溝通機制。人民群眾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時常常訴求于政府,過多地采用信訪的方式來獲得國家救濟。傳統理念的轉變是一個復雜而艱難的過程,當其社會基礎還未根本改變,任何奢談一夜之間取消信訪、建立現代法治社會的設想無疑是天方夜談。
三、深化信訪制度改革和創新
新世紀以來,信訪工作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不斷地改革、創新,適應新形勢下國家治理的要求,在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信訪工作也面臨著嚴峻復雜的形勢,迫切需要進一步深化信訪制度改革和創新。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決定》要求“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14]這為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進一步推進了信訪制度的改革和創新。信訪制度改革被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成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一)立足發展,創新信訪工作理念
當前信訪問題突出,這是帶有全局性的問題,是與我國社會大變革、大轉型進程相伴隨的特有現象。信訪工作關系全局、牽涉各方的工作,僅僅依靠信訪部門自身,是根本不可能解決所有的信訪問題。解決這一問題,不僅要切實加強信訪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拓寬視野,跳出信訪看信訪,站在時代的高度和宏觀的角度,從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布局出發,立足于政治基礎、經濟基礎、文化基礎和體制基礎等方面,削弱乃至消除孕育信訪突出問題的環境,以探求解決信訪問題的治本之策。要從根本解決信訪問題,化解矛盾糾紛,就必須大力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徹底消除產生信訪問題的根源,通過大力發展生產力來不斷增強物質基礎,通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不斷加強政治保證,通過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來不斷鞏固智力支持和精神支撐。
信訪理念來源于信訪實踐,又指導實踐,引領信訪實踐向前發展。信訪理念的創新與發展是保障信訪事業健康發展的前提。一是發展理念,發展是第一要務,在發展中讓人民受益,通過發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在發展中從根本上解決信訪問題;信訪工作涉及經濟社會各個領域,信訪工作做好了,才能有更多精力來謀發展、抓發展。二是大局理念,不斷深化對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認識,不斷調整信訪工作大局,堅持服從服務大局,當前要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具體工作中找準服務大局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創新信訪工作機制方法,化解社會矛盾,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三是群眾理念,信訪工作本質上是黨的群眾工作,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把群眾工作理念貫穿于信訪工作全過程,提高新形勢下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積極探索用群眾工作理念和方法做好信訪工作的新途徑新辦法。四是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思維做好信訪工作,深入研究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問題。
(二)信訪立法,健全信訪制度體系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表明,信訪治理的改革必須立足于中國的歷史和現實,走法治化道路是深化和完善信訪制度改革的根本途徑。制定統一信訪法,對于信訪事業本身的發展、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障以及社會的穩定,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社會的建設和推進,對于和諧社會和中國夢的實現,都極為重要。基于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信訪立法必須加快推進,縮短立法周期,盡快取得立法成果。
制定統一信訪法是一個系統的大工程,涉及的具體內容很多,應著重解決以下主要問題:
統一立法。由于現行《信訪條例》效力層級低方面的問題,實踐中出現對人大信訪、政協信訪、軍隊信訪等其他系統信訪無法統一調整、規制的問題。同時,也與信訪是憲法實現的重要保障地位不相匹配。因此,在信訪立法中應明確提高信訪的立法位階,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立法;同時擴大信訪制度立法的適用范圍,統一規范全國各類信訪機構的地位、組成、編制、預算、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程等。
信訪制度的性質和地位。信訪制度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群眾排憂解難的工作。信訪法應首先明確信訪制度的性質和法律定位問題,信訪制度應是我國核心政制制度如人民代表大會、司法等制度以外,配合、補充其正常運轉的輔助政制制度。
由于信訪問題涉及面廣、成因復雜,加之信訪具有主體多方性、內容多樣性、形式靈活性、效力直接性等特點,信訪立法較其他法律而言,更具有開放性和關聯性,尤其需要注意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性問題。
(三)堅持用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
群眾工作貫穿于黨和國家工作的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是一項全局性、經常性的工作。信訪工作說到底是群眾工作,要把信訪工作放在黨的群眾工作的全局中去把握,以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使信訪工作與黨的群眾工作、政府的社會治理工作有機融為一體。堅持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要找準做好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現實著力點。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根本上要始終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以人為本,依靠群眾,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度上,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促進了群眾工作和信訪工作常態化、系統化、規范化,探索與之相適應的領導體制、工作體系、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在有效化解信訪問題的同時,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為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和諧穩定的環境。機構設置上,橫向方面要理順專職信訪機構與同級政府職能部門信訪機構的關系,縱向方面要明晰各級專職信訪機構與下級政府專職信訪機構之間的隸屬關系,在縱橫向各信訪機構之間配置一條具有實質約束力的權力鏈,將它們有效聯接起來。職能上,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通過向兩頭延伸,使信訪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由過去的辦信接訪延伸到組織匯集分析社情民意、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預防,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基層。機制上,進一步形成建立健全群眾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方法上,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從源頭上預防信訪問題,建立健全群眾工作的群眾參與機制和激勵機制,要下大力氣解決群眾合理訴求。要堅持和發揚“楓橋經驗”,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穩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努力把解決群眾訴求、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四)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創新社會治理方式
當前,在創新治理中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迫切需要通過改革和創新,讓信訪工作更加暢通信訪渠道、規范信訪運行機制、公開信訪辦理過程、有效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訴求表達是協調利益關系、調處社會矛盾的前提,沒有訴求表達就難以實現準確有效的利益協調和矛盾化解。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表達訴求作為重要內容,既要建立自上而下定期察看民情、聽取民意的機制,也要建立自下而上反映民聲、民心的機制,依法按政策及時妥善處理群眾的合理訴求,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是信訪改革的重點內容。完善網上信訪要依托互聯網,要進一步規范網上信訪的辦理工作規程和規則,推進全國網上信訪的規范化;在市縣級試點,實行聯合接訪;建立覆蓋全國的網上信訪受理平臺,形成網上受理、網下辦理、網上回復、網上公開的工作機制,讓投訴的群眾在網上可以查詢、跟蹤、監督、評價整個事項辦理的全過程,逐步把網上信訪作為解決信訪問題的主渠道。
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是信訪工作的核心。在法治社會,司法是化解矛盾、處理糾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公民維護權利、討要“說法”、解決糾紛、尋求救濟最權威、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作為東方經驗,應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緩和社會沖突,消解社會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作用和優勢。整合社會資源,理順工作關系,把傳統有效做法與現代科技手段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以及教育、協商、調解、疏導、聽證等辦法綜合施策,使各項工作運轉更加協調規范有序。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實現訴訟和調解的對接,充分發揮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優勢,提高調解解決糾紛的效率。[15]
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賦予了信訪工作新內涵、新定位和新要求,信訪理論研究顯得更加重要。立足工作層面的信訪理論研究已經難以滿足信訪工作的要求,建立專業化、專職化的研究機構,培養信訪專業人才,成為信訪工作發展和深化的重要趨勢。加強信訪理論研究要著眼于認知信訪工作的客觀規律,研究總結出群眾信訪活動的規律特點;要著眼于推動信訪工作的長遠發展,既要注重信訪工作當下重點難點問題的破解,又要注重事關信訪工作長遠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研究,切實增強把握信訪工作全局的能力。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中國信訪制度史研究》(10CDJ002)的階段性成果
[1]吳超,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副研究員,國家行政學院博士后;劉二偉,北京市信訪矛盾分析研究中心專題部主任。
[2]《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5頁。
[3]《人民日報》2013年11月29日。
[4]《人民日報》2013年9月25日。
[5]龔維斌主編:《中國社會體制改革報告NO2》(2014),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6頁。
[6]《第六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以來信訪工作成就綜述》,《人民日報》2012年7月13日。
[7]《重唱“群眾”這首歌 多個地方黨委成立群眾工作部》,《南方周末》2011年7月11日。
[8]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1963年,毛澤東同志親筆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
[9]《人民日報》2013年11月29日。
[10]信訪排名通報是對各地重復進京非正常上訪情況的排名和通報。
[11]《人民日報》2013年11月29日。
[12]在中國的法律淵源中,憲法具有最高效力,其次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第三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13]參見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2條;2003年《行政許可法》第65條;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4條;2005年《公務員法》第90-94、101(6)條;2006年《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9條;2007年《勞動合同法》第32條第2款;2007年《城鄉規劃法》第9條第2條;2007年《物權法》第63條第2款;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10條。
[14]《人民日報》2013年11月16日。
[15]訴調對接主要是兩種模式:一種是司法主導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模式;另一種是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模式,即替代性解決爭議,除了司法訴訟和仲裁以外的解決爭議的各種方法,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自愿的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