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80年代以來財稅體制改革為例
摘要:改革開放之前中國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主要是以行政權力"收-放"之間的循環,來影響地方政府行為,改革開放后則是以中央向地方分權為起點,財政包干制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合理政策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給整個國家經濟高速增長起到相當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公司化"的普遍現象使得國家權威逐漸在各地政府流失,呈現碎片化狀態,中央政府不得不通過一系列政治手段收回本已下放給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權力,分稅制改革和中央銀行改革都是中央政府"選擇性再集權"措施的產物。中央政府在90年代加強了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汲取能力,同時也造成基層政府缺乏財力進行基層社會公共服務建設,致使地方政府治理能力下降,基層政權逐步"懸浮"與基層社會之上,這是中央選擇性再集權改革后帶來的非預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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