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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才:中共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進展及成效
發布時間: 2017-06-06    作者:張金才    來源:國史網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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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目前,一些改革方案已經出臺,一些重要改革舉措已經全面推開,一些重大改革任務已經在全國各地開展試點,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和明顯成效。 

  一、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有序推進 

  司法管理體制是司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共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在司法管理體制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試點方案》。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遼寧省沈陽市揭牌成立,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 

  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掛牌成立并于2015年2月2日正式辦公以來,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取得了良好開局。截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一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898件,結案843件,法官人均結案數70.25件;全年共接待來訪10769人次,辦理來信2196件。[1]第二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876件,結案率93%。接待涉訴信訪33000人次。[2]第二巡回法庭還于2015年10月27日首次在高校公開審理案件,開創了庭審走進法學院的先河。[3]巡回法庭一開始就站在一個較高的起點上,并在機構設置、運行機制、人員管理、監督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創新,對于有序推進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發揮了試點和探路作用。 

  (二)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又一項涉及司法管理體制的重要改革舉措。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明確在北京和上海試點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2014年12月28日,備受各界關注的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掛牌,這是全國第一家跨行政區劃法院。同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這是全國首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成立并開始履職,標志著我國在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方面邁出了新的步伐。 

  在北京和上海設立的首批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是跨區域管轄部分行政訴訟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自成立至2015年4月20日,立案458件,其中“民告官”案件286件,而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不過216件。[4]設立不到4個月,此類行政案件收案量已超過2014年全市的總和,體現出跨行政區劃法院在擺脫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方面的意義,這一點從其全年收案量來看表現得更加明顯。截至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892件,其中行政案件1396件,占73.8%;民商事案件379件,占20%;刑事案件30件,占1.6%;執行案件87件,占4.6%;結案共計1700件,法定審限內結案率達99.44%,實現了良好的審判質效。[5]截至2015年年底,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370件,其中行政案件610件。[6] 

  (三)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2014年6月6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做出決定,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廣州、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先后掛牌成立。 

  201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明確了新的管轄體制。一年多來,三家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履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初見成效。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一年共收案7918件,結案3250件,其中第一批遴選的18名一線主審法官人均收案400件,結案159件,審結了一批疑難、復雜、具有影響力的案件。[7]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對知識產權最有效的保護是司法手段。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是我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體制的重大革新,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對于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品質具有重要意義,為推動實施國家創新發展戰略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是當前正在推行的一項基礎性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基本思路是將法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分別管理,并對法官實行員額制,嚴格限定法官員額比例。審判輔助人員包括執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技術人員等。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其中檢察輔助人員包括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 

  2015年9月1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各試點省份根據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上海市制定的改革方案是將法院工作人員分成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分別占33%、52%、15%的員額比例。法官員額比例從原來的49%下降到33%。該市8家先行試點法院、檢察院首批共產生531名入額法官、308名入額檢察官。試點法院首批入額法官員額比例為27.7%,未用足33%的員額比例,給未來發展留下了一定的空間。[8]此項改革的目的和意義是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創設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與行政職級相對脫鉤,實行不同于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審判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員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制度可以使每一類人員都有各自的晉升渠道和職業發展空間,從而達到整合司法資源、優化司法隊伍、提高司法效率、調動司法人員積極性的目的。 

  (五)健全防止人為干擾司法制度 

  健全防止人為干擾司法制度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改革舉措。2015年2月27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政法委)分別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了制度保障。 

  “兩個規定”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三項制度緊密銜接、前后呼應,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 

  為貫徹落實“兩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發布了實施辦法,同時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兩個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同年11月,中央政法委公開通報了5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典型案件。[9]這是“兩個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中央政法委首次公開通報此類典型案件,發揮了重要的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有力推動了“兩個規定”的全面落實。 

  二、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逐步推開 

  中共十八大以來,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逐步推開并取得了明顯成效,對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 

  完善司法責任制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2015年8月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提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即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圍繞這一目標,意見提出了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加強法官履職保障等40多項具體改革措施。傳統的審判模式強調內部層層審批,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判審分離、權責不清”,為此,意見提出徹底改革裁判文書的簽署機制。審判責任的認定是意見的核心內容,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意見規定,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并就違法審判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意見堅持權力與制約并行,保障與監督并重,為構建公正高效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將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加強監督制約相結合,要求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明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意見根據檢察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并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要求,通過明晰檢察官職責權限和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形成了對檢察人員司法辦案工作的全方位、全過程規范監督制約體系。意見出臺后,各試點省份結合實際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推行辦案責任制改革。改革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案子需領導過目才能簽發;改革后,97%的案件由合議庭判決,同時主審法官身上的擔子也越來越重。[10]為保證檢察官依法公正辦案,海南省的檢察官需接受上級監督、案件管理部門的監督、同級監督和紀律監督四重監督。[11]司法改革及嚴格的辦案質量責任制,既調動了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保證了辦案質量及司法公正,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成效初步顯現。 

  (二)積極推進司法公開 

  司法公開是法治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動下,全國各級法院重點建設了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 

  一是推進審判流程公開。2014年11月,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正式開通。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份基本建成統一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即可憑有效證件號碼隨時登錄、查詢、下載相關案件的流程信息、材料等,案件的程序性訴訟文書可電子送達。 

  二是推進裁判文書公開。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中國裁判文書網,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公開平臺,并率先在該網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陸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目前該網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書網。2015年12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改版升級,實現了少數民族語言裁判文書的公開,提供蒙、藏、維、朝鮮、哈薩克等語種文書的瀏覽和下載服務功能,提升了裁判文書的應用價值,有力促進了裁判尺度的統一。 

  三是推進執行信息公開。中國執行信息網提供被執行人信息、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案件流程信息、執行裁判文書信息公開服務。截至2015年11月1日,已累計公布執行信息5068萬條,提供執行案件信息查詢3380萬人次。[12]在檢務公開方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于2014年10月1日運行,目前全國3600多個檢察院都在這一系統中公開辦案流程、辦案結果、辦案文書,進一步拓寬了人民群眾了解、參與、監督檢察工作的渠道。這一系統已建立了四個平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平臺,當事人及其家屬、律師可以通過該平臺查詢案件進展情況;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平臺,各級檢察院通過該平臺發布重大案件辦理進展情況以及典型案例;法律文書公開平臺,各級檢察機關在該平臺發布起訴書、申訴復查決定書等重要法律文書;辯護與代理網上預約平臺,律師可以通過該平臺和檢察機關進行網上預約辦理有關業務。 

  司法公開和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為人民群眾提供了更加優質、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正在逐步形成。 

  (三)完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 

  完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2015年2月27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4月1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此次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主要是針對該制度存在的人民陪審員廣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審案件范圍不夠明確及其他需要改進的問題。《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改革了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將原來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學歷要求從大專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且規定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學歷要求限制。方案合理界定并適當擴大了人民陪審員參審的范圍,規定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陪審制審理;首次規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范圍、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其亮點之一是改革選任機制,規定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司法行政機關按照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條件和選任程序,綜合考慮報名者的政治素質、代表性和群眾基礎等因素,選任人民監督員,并規定在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從制度上解決了“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提高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方案拓展了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案件范圍,明確人民監督員可對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11種情形的案件實施監督;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明確了參與案件監督的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程序、案情介紹程序、評議表決及審查處理程序等;提出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明確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臺賬制度、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及執法檢查機制等。方案出臺后,北京、河北等省市結合各自實際開展了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截至2014年年底,北京市的法院共選任人民陪審員2363名,2014年共參審案件71439件,占全市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93.5%,人民陪審員作用得到了有效發揮。[13]2015年,全國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案件284.6萬件。[14] 

  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引入外部監督力量,改變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機制,是對司法權力制約機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四)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改革試點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2015年5月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做出《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決定在北京、內蒙古、江蘇、云南等13個省市區的檢察機關中開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重點針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及時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對試點方案規定做了進一步解釋;對試點方案沒有規定而實踐需要予以規范的也做出了具體規定。實施辦法共4章58條,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線索來源、線索移送、立案程序、調查核實、舉證責任等內容做出了規定,進一步強調了訴前程序等內容,確保試點工作在法律框架和授權范圍內開展。 

  試點方案印發后,有多地檢察機關因環保部門不履職、不作為提起公益訴訟,這標志著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改革正式進入司法實踐階段。如2015年12月16日,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因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慶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此外,12月18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對縣環境保護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12月21日,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檢察院對縣環境保護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清流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15]2015年12月,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許建惠、許玉仙污染環境案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后,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6] 

  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以來,截至2015年年底,試點地區共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01件。其中,以訴訟類型劃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線索383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118件;以案件范圍劃分,環境資源領域313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118件、國有資產保護領域59件、食品藥品安全領域11件。[17]北京、江蘇等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已經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辦理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33件,行政212件。[18]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施行以來,貴州、山東、江蘇、福建等13個省份法院共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48件,其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45件,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3件。[19] 

  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對于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發揮了重要的法律監督職能作用。 

  三、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建設取得積極成果 

  “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是中共十八大確立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已經出臺的改革舉措及取得的積極成果,除全面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外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 

  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在2013年出臺的《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基礎上,中共中央政法單位進一步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法律原則和制度。2013年、2014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1603名被告人無罪。[20]其中較有影響的是依法糾正了呼格吉勒圖重大冤假錯案,并啟動了錯案責任追究機制。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呼格吉勒圖案件宣判后錯案責任追究問題。[21]17日,呼格吉勒圖案原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成為呼格吉勒圖案啟動追責后第一個被調查的責任人。[22]2016年1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發布消息,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23] 

  為強化司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制約,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于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明確了辦案部門及時糾正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主體責任,同時也強調了控告、案管、偵監、公訴等部門應該發揮的監督作用,明確提出監督管理不到位、放任不管也要承擔相應責任。規定共17條,分別從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范圍、對象、情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其他職能部門、檢察長和分管副檢察長的責任;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線索的受理、登記、移送、糾正、記錄、通報制度及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24]為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提供了重要保證。 

  (二)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任務和舉措。2015年9月1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會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由“兩院三部”聯合出臺規定,在律師事業發展史上還是第一次,這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于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律師事業發展、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針對法律規定的律師執業各項權利落實不夠有力,尤其是在律師會見、閱卷、申請調取證據以及庭審辯論辯護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規定分別就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方面的權利做出了規定。同時,規定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分四個層次設置了救濟機制:一是投訴機制;二是申訴控告機制;三是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四是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為強化責任,嚴格落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各項措施,還明確規定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 

  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和推動者。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程度,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關系到律師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發揮,關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發展。從一定意義上講,律師業的發達程度、律師權利的保障水平堪稱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晴雨表,折射出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水平。規定的公布實施,為27萬名律師撐開了執業權利的保護傘。 

  (三)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也是完善中國人權保障制度的重要舉措。為落實這一改革任務,歷時10個月,歷經3次審議,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高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并進一步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條件。[25]這是自201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再度集中取消死刑罪名,中國的死刑罪名降至46個。 

  (四)規范涉案財物處置司法程序 

  規范涉案財物處置司法程序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為落實這一改革任務,2014年12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應當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改革創新與于法有據相統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的原則,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序、制度和機制。 

  針對目前我國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范、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意見要求進一步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及先行處置程序,做到公開、公平。意見強調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規定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意見明確要求健全責任追究機制,規定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意見進一步規范了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對于促進依法懲治犯罪和切實保障人權的協調統一,保障執法辦案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四、司法便民利民舉措陸續出臺 

  為貫徹司法為民原則,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中共十八大以來,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舉措,讓人民群眾實實在在享受到了司法體制改革的紅利。 

  (一)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 

  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舉措。2015年4月1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該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 

  自全面實施立案登記制以來,全國法院登記立案渠道暢通,秩序井然,運行平穩。2015年5月4日是實施立案登記制后的首個工作日,當天全國各級法院行政一審共登記立案2000多件。2014年全國法院工作日日均行政一審立案600件左右,2015年4月全國法院工作日日均行政一審立案1132件左右。[26]截至5月31日,全國各級法院共登記立案113.27萬件,與2014年同期的87.4萬件相比,增長了29.6%。各地法院高效開展登記立案工作,當場登記立案率達90%,上海、河南、重慶、甘肅等地超過95%。[27]截至2015年9月30日,全國法院共登記一審案件620萬件,同比增長31.9%。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大幅增長,1-9月同比增長58.39%。[28] 

  實踐表明,立案登記制改革得民心、順民意,“立案難”問題得到了徹底解決,這對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也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2015年5月5日召開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 

  意見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實際需要,適應困難群眾的民生需求,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其中包括: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強特定群體法律援助工作;實現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全覆蓋。意見實施后,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并取得積極成效。2015年上半年,全國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7.4萬件,受援人次65.9萬,同比分別增長11.7%和14%。[28]與此同時,法律援助工作質量也在穩步提高。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于2015年7月2日在介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關情況時表示:“到目前為止,全國民事法律援助律師所提供代理的意見,刑事法律援助律師所提供辯護的意見,90%都得到了司法機關的采納。這兩個90%就足以說明我們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是有保證的。”[29]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斷完善及工作質量的持續提高,對于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有著重要意義。 

  (三)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 

  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改革部署,也是黨和國家在司法領域出臺的又一項便民利民舉措。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為各地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導。 

  意見明確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或近親屬。具體有四類:一是受到犯罪侵害導致死亡、重傷、嚴重殘疾、急需醫療救治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受到打擊報復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三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人員;四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各地可做出細化規定。 

  經過各地各有關部門兩年多的努力,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出臺了國家司法救助具體實施辦法,明確了救助條件,細化救助審批發放流程,建立了規范、可操作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機制。[30]兩年來,司法救助范圍不斷擴大、救助形式不斷豐富、資金保障不斷強化、各方協調不斷促進、主動性不斷增強,顯示了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生命力。 

  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14年、2015年,中央財政每年下撥7億元,地方各級財政分別安排救助資金17.7億元、22.4億元用于國家司法救助。其中,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當事人。[31]目前,所有省級財政、95%的市級財政、93.4%的縣級財政把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納入了財政預算,有19個省(區、市)實現了省市縣三級財政預算全覆蓋。[32] 

  設立國家司法救助制度,體現了人權保障價值,保障了刑事追訴客觀公正的價值,更彰顯了政府責任擔當的價值。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先由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各項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擘畫司法體制改革的宏偉藍圖,爾后由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司法體制改革有關文件,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位細化司法體制改革部署,制定本系統具體改革方案,通過法定程序將改革落到實處。這樣的改革思路、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保證了司法體制改革取得扎扎實實的進展及成效,長期以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和明顯改觀。這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環境和重要保證。 

  [ 參 引 文 獻 ] 

  [1]《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曬出一周年成績單》,《光明日報》2016年1月31日。 

  [2]《與大法官聊“家門口的最高法院”》,《光明日報》2016年1月25日。 

  [3]《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首次在高校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日報》2015年10月28日。 

  [4]《北京四中院的一百二十天》,《光明日報》2015年5月1日。 

  [5]《北京四中院成立一周年收案近1900件》,《光明日報》2015年12月31日。 

  [6]《首家跨行政區劃法院上海市三中院成立一年多跨區審案屏蔽“打招呼”》,《人民日報》2016年1月19日。 

  [7]《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一周年:收案近8000件審判去行政化》,《光明日報》2015年11月14日。 

  [8]《上海:法官員額制激蕩一江春水》,《人民日報》2015年5月20日。 

  [9]《中央政法委首次通報五起干預司法典型案例》,《人民日報》2015年11月7日。 

  [10]《上海一位主審法官的改革體驗》,《人民日報》2014年12月10日。 

  [11]《海南:全力推進“誰辦案誰負責”》,《人民日報》2015年5月27日。 

  [12]《最高法院開展主題教育活動成效明顯》,《光明日報》2015年12月17日。 

  [13]《北京五家法院試行人民陪審員改革》,《光明日報》2015年7月31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摘要)》,《人民日報》2016年3月14日。 

  [15]《山東檢方提起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日報》2015年12月23日。 

  [16]《非法排放廢水廢渣、造成環境損害江蘇檢方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日報》2015年12月25日。 

  [17]《最高檢發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光明日報》2016年1月7日。 

  [18]《試點檢察機關已辦理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245件》,《人民日報》2015年12月30日。 

  [19]《最高法公布環境侵權十大案例2015年已受理相關公益訴訟48件》,《光明日報》2015年12月30日。 

  [20]《我國司法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光明日報》2015年9月22日。 

  [21]《內蒙古高院啟動錯案責任追究調查》,《人民日報》2014年12月16日。 

  [22]《呼格父母獲國家賠償近206萬元》,《光明日報》2015年1月1日。 

  [23]《呼格案27人被追責》,《京華時報》2016年2月1日。 

  [24]《最高檢出臺追究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規定》,《光明日報》2015年12月18日。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人民日報》2015年11月26日。 

  [26]《新行訴法實施首個工作日行政案件立案數翻番》,《人民日報》2015年5月6日。 

  [27]《立案登記制實施滿月,立案數量超百萬件》,《人民日報》2015年6月10日。 

  [28]《熱詞記錄2015·政治》,《人民日報》2015年12月29日。 

  [29]《法律援助將在三方面擴大服務民事刑事法援律師意見90%獲采納》,《人民日報》2015年7月3日。 

  [30]《司法救助制度基本覆蓋全國》,《人民日報》 2015年12月8日。 

  [31]《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基本建立》,《光明日報》2015年12月8日。 

  [32]《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國基本建立》,《人民日報》2015年12月23日。 

  [責任編輯:鄭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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