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共在農村開展了農業合作化運動,受這一運動影響,淮北鹽場[1]適時地實行了生產上的互助合作,創立了集體生產組?;幢丙}場的互助合作運動分為三個階段:1946~1951年是試驗摸索階段;1951年冬到1952年年底是全面推廣階段;1953年春至1954年春是全面整頓與鞏固、提高階段。通過努力,淮北鹽場實現了生產方式的集體化。目前,學術界在這方面的研究還很不夠,本文以江蘇省檔案館的檔案資料為主,試圖分析淮北鹽場互助合作運動的始末和具體內容。
一、時 寶 玉 經 驗
新中國成立初期,隨著土地改革的逐步完成,中共在廣大農村普遍開展了農業合作化運動。在這一背景下,淮北鹽場相應建立了生產互助組織。淮北鹽場的生產互助組織最早出現于1946年,當時中共在新灘場和濟南場東半場建立了互助組,濟南場東半場的鹽民劉國雨組織了該場第一個互助組,這是淮北鹽場集體生產的最初萌芽。從互助內容上看,劉國雨互助組只限于等價交換和勞動力互助,其他臨時需要互助的事隨時商討解決。更為重要的是,從組織形式上看,它仍以灘為生產單位??梢?,這種互助形式較為簡單、低級。
中共淮北鹽場黨委對劉國雨互助組十分重視,認為“集體勞動形式的互助組,打破了制鹽生產不能互助的特殊論”[1],并提出“要把劉國雨的紅旗插遍云臺山”[2]。1948年,新灘場和濟南場東半場曾派出幾名脫產干部到生產小組中搞互助實驗場,但是由于時間短促、缺乏經驗,且受戰亂影響,并沒有大規模地組織起來。淮北鹽場全面解放后直至1951年,鹽場各地都有一些這樣的互助組,這是淮北鹽場建立互助組的試驗階段。
1951年3月,中共淮北鹽場特區委員會[2]根據中共中央興辦互助合作組織的指示,決定建立新的互助合作組織,時寶玉集體生產組應運而生。
生產組是淮北鹽場基層的生產管理單位,基本上由原來的圩轉化而來。1950年4月,隨著鹽場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其生產管理系統被劃分為四級:淮北鹽務管理局—各鹽場—圩務所—生產小組。每個生產小組配備生產、工會組長各1名,又以生產組長為主,實行生產組長負責制。生產小組內,每份灘配備正、副領灘手(即作業班長)。組長由小組成員選舉政治可靠、技術較好、產量較高、為群眾所擁護的鹽工,并報上級批準后擔任。組長并不是脫產干部,但領取一定的津貼。組長的職責與權力范圍很廣,包括了鹽業生產的方方面面,例如,組織鹽工生產、指導鹽業生產技術、監督鹽質和產量、管理和整修生產設備以及向上級機構報告生產情況。此外,組長是上級機構與鹽工之間的溝通橋梁。[3]
時寶玉集體生產組指的是方洋場東港(圩務)所的梁保圩。該圩在工作上和生產上較為落后,有“梁甩圩”之稱。在方洋場黨委和東港所黨支書的具體指導下,該圩吸取了淮北鹽場以往勞動互助的經驗,組織了一個新型的互助組織——梁保圩生產互助組。由于該生產小組是由中共黨員時寶玉領導的,所以又被稱為時寶玉生產互助組、時寶玉互助組或時寶玉小組。1952年6月14日,華東區鹽務管理局根據該小組的性質,將其名稱正式改為“集體生產組”,并指出原因:“目前組織勞動互助或生產合作社乃是對個體生產的私有經濟而言的,其目的是把這種經濟組織起來使之逐漸走向社會主義經濟的道路。而淮北鹽場已經是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只不過因其生產方式落后、生產組織分散,需要組織起來使之走向集體化,故雖形式上同為互助,而其性質是不同的,因此不能稱時寶玉小組為‘互助組’,而應稱為‘集體生產組’。”[4]
時寶玉集體生產組的出現受到了當時在全國如火如荼開展的愛國主義生產競賽的強力推動。1951年1月,隨著鎮壓反革命運動和抗美援朝的推進,東北地區首先掀起了愛國主義生產競賽。東北第五機器廠的馬恒昌先進生產小組提出了五項條件,向全國各廠礦工人發起挑戰,五項條件主要包括:第一,團結技術人員,加強技術學習,改進操作方法,質量達到標準的99%以上,提前完成任務;第二,師傅保證把所有徒工提高到一般技術水平的60%,徒工保證愛護機器,整理工具,不影響師傅到點開車;第三,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保證春節前后出勤率不降低;第四,加強四防工作,保證全組機器和人員的安全,愛護公物,克服浪費;第五,加強時事學習,提高政治覺悟,做好宣傳鼓動工作。[5]全國總工會隨即做出在全國開展馬恒昌小組競賽運動的決定。據不完全統計,至1951年3月底,全國參加競賽的廠礦企業職工有223萬余人。[6]
1951年春,大規模的愛國主義生產競賽在淮北鹽場蓬勃開展,“鹽場當戰場、工具當刀槍”,“把鹽粒變成子彈”[2]的口號響徹全場。廣大鹽工以戰斗的姿態投入生產,向馬恒昌小組應戰的生產組達189個,鹽場內部所與所、組與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挑戰和應戰也開展起來。為了提高生產技術、創新生產經驗,全場成立了260個生產研究組,時寶玉集體生產組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1951年春季[3],淮北鹽場的鹽產量獲得豐收,超額完成了25%[2],這與眾多生產研究組的出現密切相關。
與劉國雨互助組相比,時寶玉集體生產組的互助內容大大擴充,它以圩為基本生產單位,生產資料公有公用,勞動力統一調配,收入統一分配、統一管理。具體來說,時寶玉集體生產組有以下六個特點:合用蓄水設備,統一掌握蒸發計劃;集中使用鹵水,加強鹵水供應的計劃性;統一掌握生產技術,統一調配勞動力;集中使用動力設備;確定“按勞取酬”的工資分配原則;建立了會議制度、作息制度、檢查制度等管理制度。[2]采用集體生產方式后,時寶玉集體生產組的鹽產量和收益都大大提高。1951年春季產鹽22240擔,超過了原計劃15700擔的41.66%,比1950年產量增加了108.99%,“每一長工工資收入較全場頭等長工平均工資增加百分之十八點六四,質量方面消滅了黑鹽”。由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超過了工資的增長,精密分工又節省了人力,因而降低了成本。[4]
淮北鹽場對時寶玉集體生產組的生產經驗進行了大力宣傳。1951年8月,淮北鹽場首屆勞動模范代表大會總結和交流了時寶玉集體生產組的經驗,并做出明確指示:集體生產是淮北鹽場的發展方向。此后,各鹽場通過大小會議不斷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反復說明:集體生產方式可以改變鹽場個體、分散生產的情況,使之向集體和集中生產發展;同時,在宣傳中著重批判了保守思想。[7]從1951年冬開始,時寶玉經驗在淮北鹽場被全面推廣。
二、集體生產組運動
1951年11月28日,華東區鹽務管理局做出了《關于推廣時寶玉先進經驗的決定》,這項決定首先對時寶玉集體生產組予以肯定,認為該組打破了淮北鹽場灘地上的舊制度,改進了勞動組織方式,解放了生產力,提供了淮北鹽業生產由個體到集體、從分散到集中的發展方向。其次,決定對時寶玉集體生產組進行褒獎:發給獎金150萬元[5],其中一半獎給時寶玉個人,一半獎給小組組員,并發獎旗一面。再次,對淮北鹽場發展集體生產組做出了重要部署,要求淮北鹽場“于明年春掃中,在全區范圍推廣時寶玉小組先進經驗到50%的圩子以上,至秋掃終了時,推廣到80%以上”[8]。最后,要求淮北鹽場在推廣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利用各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培養積極分子和典型小組,并要求淮北鹽務全體干部加強重視程度。
淮北鹽務管理局和淮北鹽特區總工會在收到上述電文后,聯合鹽場黨委會共同做出進一步決定,通知各場、圩務所學習時寶玉集體生產組的先進經驗,把這一經驗作為生產會議上的中心材料,并列入干部和鹽工的冬學教材之一。在推廣集體生產組的過程中,時寶玉集體生產組所在的方洋場起到了模范帶頭作用,搞得最快、最好。1951年下半年,該場80%~90%的鹽工都參加了集體生產組。[2]
1952年2月18日,淮北鹽務管理局和淮北鹽特區總工會發出聯合指示,要求各場、所把時寶玉經驗從一般宣傳教育轉入具體的組織工作當中,結合接下來的春掃進行實際運用。[9]此外,淮北鹽場還成立了推廣先進經驗委員會,專門負責推廣事宜。2月25日,淮北鹽務管理局、淮北鹽特區總工會又發出聯合指示,要求在淮北鹽場全面推廣時寶玉集體生產組的經驗,并根據方洋場的推廣經驗下發了《對推廣時寶玉先進經驗諸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推廣集體生產組的意見:必須廢除一家一戶一份灘的個體生產方式;在推廣初期,互助組一般不宜過大,其發展的規律應該是由分散到小集體,由小集體再到大集體,穩步前進;需要解決生產技術困難和勞動力少的鹽工生活困難,對于后者,應該積極地組織他們參加互助,并給予適當照顧;要在工人中廣泛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的意義與目的,避免造成推廣先進經驗過程中的形式主義。[10]
在初期推廣的過程中,由于集體生產組要求對灘地的生產設備、人力、工資進行統一分配,并且有不少小組在實行過程中采取了平均主義的政策,因此,鹽場工人對集體生產持不同態度。一般來說,大灘的產量較高、設備較好,所以使用中、小灘地的鹽工持擁護態度,使用大灘的鹽工對集體生產顧慮重重,持觀望甚至反對態度。另一種情況是,有些鹽工使用的灘地產量較低,但是家里的勞動力又多,實行集體生產可以使他們領取固定工資收入,因此積極擁護互助;那些認為互助與個人利益無太大矛盾的鹽工持無所謂的態度;而那些使用高產灘地、家里勞動力少的鹽工則大部分對集體生產有意見。
1952年5月,淮北鹽場普遍建立了集體生產組,但推廣的深度不夠?;幢丙}務管理局在《推廣集體互助的初步總結與今后推廣的初步意見》(以下簡稱《初步意見》)中指出,淮北鹽場已參加互助組的共有2602份灘,占總灘數的94%;推廣的大致情況是臺北場、臺南場、方洋場開展得較快,也比較細致,灌西場、灌東場、新灘場三場進度較慢。《初步意見》進一步指出:“集體互助在數量上看,雖然業已全面推廣,但是由于各級領導對推廣互助還不十分重視,以及機關集中力量搞三反,沒能很好地深入兼顧、抽出力量研究,掌握典型及時解決開展集體互助中的一些重大的關鍵問題,因此,目前業已推廣的灘份,其中大部分還是不很鞏固的,因此在目前基本上仍是在摸索、鞏固及穩步提高推廣的階段”。[11]《初步意見》還對推廣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一是各級干部工作不認真,推廣僅有一般號召,沒有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僅滿足于完成推廣數字,少數地方還出現了強迫命令;二是缺乏一個比較明確的方針步驟,沒有推廣的具體計劃;三是大部分鹽工對互助組缺乏了解,只是盲目參加,甚至實行假互助。對此,《初步意見》提出,“必須加強領導,深入檢查,調查研究解決互助中的關鍵問題”,將下一步的工作確定為“鞏固為主、重點提高、逐步推廣”。[11]
至1952年底,推廣工作基本完成。1952年12月24日,淮北鹽特區總工會發出了《關于推廣時寶玉小組集體生產方式總結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中的統計數據顯示,至1952年11月,淮北鹽場的2758份鹽灘中,已推廣集體生產的有2727份,占總灘份的98.88%;其中,灌西、灌東兩場灘地全部推廣集體生產,臺北場推廣集體生產的灘地占總灘地的97.5%,新灘場占98.21%,方洋場占98.78%,臺南場占98.8%;從推廣的深度來看,以灌西、方洋、臺南、臺北四場推廣較快,也較細致?!秷蟾妗房偨Y了推廣集體生產組后的收獲:一是提高了產量?;幢丙}場1952年春產期間,由于準備工作沒有做好,一度停工10天,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尚產鹽9501075擔,較1950年同期增長0.75%。二是減少了企業生產費用支出。由于集體堆鹽,節省了用具,減少了鹽斤淌化和拋撒,共節省資金約15億元。[12]
在推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領導干部出現了急躁情緒,只講推廣幅度,不求深度,存在著單純的任務觀點,“造成明集體,暗不集體,干部來到就集體,干部走就不集體,形成了嚴重的形式主義”;二是推廣僅有一般號召,沒有解決實際問題,甚至有些圩務所放手讓鹽工自己搞,正如鹽工所反映的:“淮北號召,場里打虎,所干不動,群眾自發”;三是錯誤地推廣了不成熟的新經驗,加大了推廣難度。[12]
雖然推廣工作大體完成,但是仍存在著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的矛盾?;幢丙}特區總工會曾指出,時寶玉集體生產方式的推廣,“除了由于工人群眾受著一些技術水平的限制外,最基本的是思想問題,也就是整體與個體利益,個體生產和集體生產(不習慣)的兩個矛盾問題未獲解決”[12]。為克服這個矛盾,各鹽場黨委首先采取了思想動員的方法,號召黨、團員、干部和青年鹽工最先組織起來,主動放棄自己質量好的鹽灘,以身作則,樹立典范;同時大力宣傳集體生產方式帶來的良好業績——大面積高產,以教育廣大鹽工。其次,批判了在推廣過程中存在的平均主義傾向,提出多勞多得的原則,堅持貫徹“按勞取酬”的工資分配制度。此外,為了適當補償產量高、灘地好、家里人口多而勞動力少的鹽工的利益,淮北鹽特區總工會明確提出了以下辦法:在技術和等級上給予適當照顧;政工酌予必要救濟;幫助尋求副業;在旺產期間組織多余勞動力上灘做臨時工領取工資。[12]
淮北鹽場的集體生產組引起了外界的重視,1952年《人民日報》曾進行了三次報道[6],熱情稱贊道:“蘇北國營淮北鹽場時寶玉小組,首創先進的集體生產方式。這一生產方式發揮了生產的潛在能力,成為改變淮北鹽場生產面貌的一個重要開端”。[13]
三、集體生產組的管理和分配
集體生產組強調對鹽業生產和鹽場工人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在推廣過程中,淮北鹽場總結出了較為完備的集體生產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集中使用生產資料
淮北鹽場根據灘地結構特點,以兩三份灘合用為主。灘地上的生產資料主要包括貯存池、風車、鹵水,集中使用這些生產資料就相當于對生產過程進行統一規劃。海鹽的制作流程分為納潮—蒸發—結晶三個環節。由于海水(即鹵水)是制鹽的唯一原料,因此納潮這一步十分重要。一般情況下,先將潮水引入圩河,再用風車打入貯存池(又稱洼地、蓄水池),用于儲蓄??梢姡嫌觅A存池與合用風車是聯系在一起的。之后,海水從貯存池由風車打入大蒸發池,再流經大大小小的蒸發池(俗稱洼格、高格),經過層層蒸發,濃度越來越高,最后流入結晶池(俗稱曬格),結晶成鹽。在這個過程中,鹵水在各灘之間是可以互相調劑使用的,以避免“有鹵無格、有格無鹵”的現象,同時還可以選擇質量好的蒸發池和結晶池進行生產。集中使用生產資料取得了良好效果,《初步意見》指出:“今年由于推廣互助以后,普遍的情況是灘上存鹵豐富,存水的濃度較以往為高,曬格比去年舀得多,增添得快,去年臺北場墅港所一般三等灘于五月份舀四五塊格子,尚有缺水現象,今年同時舀六七塊毫不感覺缺水,該所六個互助得最好的小組,四月份任務在一般灘僅完成80%~90%的情況下均超額完成。”[11]
(二)統一調配勞動力
統一調配勞動力的目的有三個:“達到節省人工,提高勞動生產率之目的;達到集中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合理的組織與合理的使用人工是今后集體勞動的方向”。[10]互助組的組織形式大致是:以原來的生產小組為一個互助組,由生產組長兼任組長;互助組內,每三四份灘成立互助小組,每互助小組設一小組長;每兩份灘設1名領灘、1名副領灘;互助組長本身也兼小組長,小組長本身又兼領灘;凡三四份灘的小互助組不另設互助小組。此外,還有整勞動力組長,半勞動力組長以及短工組長?;ブ〗M內各灘統一操作,統一使用人力,由領灘工人集中領導,操作分工按操作性質分,整人工、半人工按技術、勞動強度決定。勞動力的調配采用固定與靈活相結合的形式。把小組工人(除領灘工人)按工種分配到不同的工作班,各個工作班按照產鹽流程在小組內的每一塊灘地上依次操作,共同完成產鹽過程。每個工人需要服從領灘的指揮。每個工作組的人員基本上是固定的,遇有調劑必要時,先由互助小組長決定在互助小組內調配;如需在互助組內統一調配時,必須通過互助組長。[11]集體操作在一定程度上縮短了勞動時間,節省了勞動力,1952年同1951年相比,節省了1/4個勞動力,勞動工時縮短了1.5小時,“許多互助小組在五月份尚抽出大批勞動力自行辦引潮河等工程”。[11]但是,這種組織形式存在干部多、職責不明的問題,容易造成混亂。以方洋場辛高圩為例,“11份灘內有生產、工會組長各1名,領灘工人3名,副領灘工人3人,整人工組長3人,半人工組長3人,其中還有無形的膳食組長3人,全組各種組長共計17人,約占全組工人總額55%(工人為31名),同時分工不嚴,職責不明確,缺乏完整的負責制,僅在秋掃兩個月的互助中,單風車篷較以往損壞率竟達80%,其他工具遺失、損壞現象很多,加之無核心領導,指揮不靈,勞役不均,以致造成工人裝病偷懶現象,因此形成操作上的混亂,閑忙不均,甚至有若干操作無人做”[10]。為實現集中領導實行組長負責制,淮北鹽務管理局對互助組進行了調整,取消了互助小組,同時規定:以一條圩子成立一個互助組,互助組內不另設其他小組;但可以設副組長,正副組長明確分工,每人負責領導幾份灘,原生產組長擔任組長,工會組長在能力范圍內兼任副組長;以兩份灘合并為一個基層操作單位,設1名領灘,也可以暫時再設1名副領灘,正副組長又必須兼領灘;另設值日員1名(由除領灘外全體小組工人輪流擔任)、記分員1~2名,保管員1名。
(三)統一分配工資
組織集體生產之前,淮北鹽場鹽工的工資仍沿襲“灶糧”加“擔頭費”的形式。“所謂‘灶糧’,是按灘計算,按月發放,實際上是一種計時工資形式;‘擔頭費’是按產鹽的數量和質量,按擔計算,按季發給,實際就是計件工資。季節工和短工的工資,則由其主雇的承包鹽工付給”。[14]推行集體生產后,鹽工的工資分配方式有以下四種:按分分配、按級分配、按灘分配、吃“大鍋飯”與按級分配兩者結合,這四種工資分配方式各有特點,前兩種較為常用。按分分配即把全組操作分別重型、輕型、技術三種性質,根據一般人工作時所需的勞動時間及勞動強度,評成分數,以竹子制成分籌,每項操作完畢領取分籌,晚上憑籌入賬,月終或季終將全組計件工資總數除以全組工人所得總分數,得出平均每分之分值,每人再憑自己所得分領取計件工資。按分分配的關鍵是做到合理的評工記分,科學地計算勞動效率。但是,當時的灘地結構復雜,大小不一,重、輕型操作界限難以精確劃分,春、秋、冬各季操作又不一致,不易定出合理的評分標準,且限于工人的文化水平,這種方式在當時還不成熟。例如,臺南場和方洋場為推行按分分配的工資形式浪費了很大精力,在記分問題上糾纏了三四十天。按分分配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現象,主要在于使工人產生了嚴重的搶分、謊報分數及內部不團結等行為。按級分配即按照生產技術高低、勞動強度和勞動積極性,將組內工人評定為三個等級。其中,整勞動力一級工資為100%,二級為95%,三級為90%;半勞動力一級工資為60%,二級為55%,三級為50%。雇短工計件工資為小組所得,但由小組負責伙食。當時,全國工業企業新工資制度尚未出臺,按級分配是最受淮北鹽特區總工會認同的工資分配方式,它既符合“按勞取酬”原則,且手續簡單,易為工人群眾接受。同時,淮北鹽特區總工會也指出,這種分配方式仍需要改進,其缺點表現為:半勞動力與整勞動力差距過大,同一級整半勞動力的工資相差40%,以及工人上半年與下半年的計件工資收入不平衡。按灘分配即與實行集體生產前以灘為生產單位的分配形式相同,但在分配計件工資時,則不論技術與勞動強度高低,一律按灘平均分配,其中短工計件工資為長工所得,長工供給短工伙食。按灘分配不符合當時所提倡的“按勞取酬”的原則,在推廣中逐漸被淘汰。吃“大鍋飯”與按級分配兩者結合,即不分各灘人口多寡,以計件工資集體辦理膳食,剩余部分再按級分配。這種工資形式模糊了個人所得利益,不符合“按勞取酬”的原則,也逐漸被淘汰。
(四)制定集體工作制度
由于互助合作把生產單位由一份灘擴大到了八份灘,甚至十多份灘,需要處理的事情相應增多,必須依靠制度來保持整個小組有秩序地運行。當時主要的集體制度有三項:一是會議制度。每晚開一次領灘碰頭會,主要總結當天工作、研究翌日工作;每基層操作單位,每隔三五天開一次檢討會,工人之間進行批評與表揚活動;每十天或半月召開一次小組全體會議,研究任務完成與否的原因,并布置下半月工作。二是生活值日制度。要求小組內必須遵守統一的作息時間,組內均設有值日員,其職責為掌握作息時間,早上吹哨起床,白天升降上下班旗。三是定期檢查制度。領灘對本操作單位的各項工作及工具每天檢查一次,每隔三五天基層操作單位組織人員相互檢查一次,小組長每隔三天要到全組檢查一次。
1953年春,淮北鹽場對集體生產組進行了以生產為中心的鞏固與提高。到1954年春季止,淮北鹽場已組織360個集體生產組,這些生產組的鹽工人數占全場鹽工總數的99.2%。[2]1954年三四月份,淮北鹽場又進行了一次全面整頓。通過訓練骨干、細算賬、擺事實等辦法,將個體生產與集體生產進行對比,在廣大工人中進行了集體化和社會主義遠景的思想教育。此后又進行了組織制度上的整頓,大部分的集體生產組貫徹了“兩灘一操作”制(即兩份灘合并為一個基層操作單位),并按勞動技術、勞動強度和勞動量情況調整了人力,訂立了集體生產中的紀律和制度。這次全面整頓有力地鞏固和發展了集體生產組。
新中國成立初期淮北鹽場的集體生產組是對鹽場灘地國有化措施的一個有力補充,它在鹽灘所有制形式發生變化的同時,迅速實現了鹽灘使用權由個體鹽民向國家的轉移,將傳統、分散的鹽業生產納入了國營體制中。1950年后,淮北鹽場將大部分鹽民轉為國營鹽場的工人,對職工進行統一的招收聘用和管理調配,對其稱呼也由民國時期的鹽民改為鹽工。但是,直到組建了集體生產組,廣大分散、獨立的鹽工才成為名副其實的國企工人,克服了鹽工名義上是國企工人,實際上不受國家調動的缺點。從這個意義上講,集體生產組的出現和推廣不僅是淮北鹽場的一次生產組織變革,更是一次深刻的社會改造。
[ 參 引 文 獻 ]
[1]中共江蘇省鹽業公司委員會、中共連云港市委黨史工作委員會編:《革命戰爭中的淮北鹽場》,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99頁。
[2]中共淮北鹽場黨委:《淮北鹽場簡史(1958年)》,江蘇省檔案館:4119-151。
[3]淮北鹽務管理局:《關于淮北鹽場一般概況介紹(1951年1月)》,江蘇省檔案館:4119-31。
[4]《華東區鹽務管理局通知(1952年6月14日)》,江蘇省檔案館:4119-47。
[5]《保持愛國主義生產競賽經常性 馬恒昌小組向全國工人發起挑戰 首都工人熱烈響應紛紛提出應戰條件》,《人民日報》1951年1月20日。
[6]《當代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運動》下,當代中國出版社、香港祖國出版社2009年版,第6頁。
[7]任利戈、沈敏、楊東野:《國營淮北鹽場 全面推廣時寶玉先進集體生產方法》,《人民日報》1952年6月6日。
[8]《華東區鹽務管理局代電(1951年11月28日)》,江蘇省檔案館:4119-16。
[9]《淮北鹽務管理局、淮北鹽特區總工會聯合指示(1952年2月18日)》,江蘇省檔案館:4119-47。
[10]淮北鹽務管理局:《對推廣時寶玉先進經驗諸問題的研究》,江蘇省檔案館:4119-47。
[11]淮北鹽務管理局:《推廣集體互助的初步總結與今后推廣的初步意見(1952年5月)》,江蘇省檔案館:4119-47。
[12]淮北鹽特區總工會:《關于推廣時寶玉小組集體生產方式總結報告(1952年12月24日)》,江蘇省檔案館:4119-47。
[13]《淮北鹽場時寶玉小組首創集體生產方式》,《人民日報》1952年4月28日。
[14]《江蘇鹽業史(修訂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9頁。
[1][收稿日期]2014-05-28
[作者簡介]周倩倩,講師,河海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211100。
淮北鹽場雖然屬于企業性質,但生產形式為鹽民個體生產,并且鹽場地處偏僻的海濱,地域分布廣,鹽民居住分散,勞作時間自由,以上種種因素都與農業生產有相似之處。因此,淮北鹽場的生產常常執行國家的農業政策。
[2]中共淮北鹽場特區委員會是對淮北鹽場實行黨、政、軍一元化領導的機構,最早成立于1947年。1949年3月,華中工委和華中行政辦事處為統一兩淮鹽務,成立中共兩淮鹽場特區委員會,下設淮南、淮北兩個鹽場特區委員會和京滬、中原、湘鄂三個總支委員會。同年9月,中共兩淮鹽場特區委員會撤銷。1953年2月,經中共江蘇省委決定,撤銷中共淮北鹽場特區委員會,成立中共淮北鹽務管理局,歸中共新海連市(今連云港市)市委領導。
[3]春季是海鹽的產鹽期,新中國成立后也在秋季組織生產,但仍以春產為主。
[4]參見中共淮北鹽場黨委:《淮北鹽場簡史(1958年)》(江蘇省檔案館:4119-151)和《淮北鹽場時寶玉小組首創集體生產方式》(《人民日報》1952年4月28日)一文。關于鹽斤的計重,出售時按1擔100斤計算,實際上,為了補貼鹽斤存放在倉庫時以及運輸時的損耗,每擔通常為120斤。
[5]指舊人民幣,下同。受當時通貨膨脹、經濟蕭條等條件的限制,舊幣面額過大,與1955年3月起發行的新人民幣比率為10000∶1。
[6]三次報道參見《淮北鹽場時寶玉小組首創集體生產方式》(《人民日報》1952年4月28日)、《國營淮北鹽場 全面推廣時寶玉先進集體生產方法》(《人民日報》1952年6月6日)和《經濟簡訊》(《人民日報》195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