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領導的土地改革(以下簡稱土改)在廣大農村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標。土改后,農村經濟有了一定恢復,但許多農戶僅依靠耕種土地仍不能完全滿足生活需要,為此,國家采取了一系列鼓勵手工業、副業生產的措施。1950年6月,《中共中央關于手工業政策的指示》就強調:“對農村、墟鎮等地的各種手工業,如造紙、榨油、紡織、軋花、繅絲等等,必須嚴格保護,不得侵犯”。[1]然而,對于廣布于山西中部地區的土鹽戶來說,由于土鹽生產“有害于人體健康,侵占蘆潞鹽之暢銷,影響國家財政收入”[2],同時土鹽生產還使土地改良和農業發展受到限制,因而未被列入國家保護的副業范圍,成為裁廢的對象。山西土鹽生產歷史悠久,牽涉人口眾多,且隨季節、旱澇情況和農時而波動的生產特征給國家轉業政策的實施造成巨大困難。1950~1953年,土鹽停熬、復熬多次反復,土鹽裁廢和土鹽戶轉業的問題反映出國家政策、土鹽戶生計和農業發展之間的相互關系。目前關于土鹽的研究多集中在新中國成立之前,而對于新中國成立后土鹽裁廢的過程關注較少,亦缺乏對土鹽戶群體的考察。(參見殷燕:《20世紀30年代河北省硝土私鹽問題研究》,河北師范大學2004年碩士學位論文;于曙暉:《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河南土鹽問題研究》,河南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陳洪友:《近代山東土鹽問題研究》,山東大學2009年碩士學位論文;郭宇:《民國山西的土鹽經濟與地方社會》,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2014年碩士學位論文;等等。)有鑒于此,本文利用相關檔案資料,對土鹽戶的轉業過程進行考察,以分析土改后國家在解決農村社會經濟問題上政策的轉變以及自然環境因素的影響等。
一、“地無遺利”:20世紀50年代初山西中部的土鹽戶及其生產
土鹽亦稱小鹽,是人們在不利于耕種的鹽堿化土地上,“利用堿地所含咸鹵生產之鹽”[3]。土鹽生產廣泛存在于河北、河南、陜西、山西和山東等鹽堿化嚴重地區。山西中部土鹽生產歷史悠久,漢代太原郡晉陽(今太原市南部)已設鹽官,[4]宋代以后土鹽生產逐漸興盛,到明清時期已形成“太、汾等府所屬四十四州縣,向系刮食土鹽”的情況[5]。民國時期,由于軍閥統治對稅收和化工原料的需求,在周邊省份大力裁廢的形勢下山西土鹽繼續發展,一直延續到20世紀50年代初期。
土鹽生產與鹽堿化水土環境直接相關。山西中部歷來是農業發達地區,但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使降水呈現冬春少雨、夏秋多雨的特征,同時盆地地形造成山地兩側瀟河、文峪河等河流在多雨季節齊匯汾河河谷,這些地理環境共同造成了該地河流的徙決頻繁與水旱災害的交替發生,而地勢低平與排水不暢則進一步加劇了土壤表面的鹽分聚集,形成土地鹽堿化。[6]水利灌溉設施既能為干旱地區提供水源,也可以通過灌溉,以水沖鹽,使土地適宜耕種,這對于鹽堿化地區更為重要。[7]清代晉中榆次一件水案中稱:“(涉案)三村多系堿地,春夏之交一望如雪,得雨滋潤即成沃壤,殊與閭閻生計攸關,若以舊渠日久淤塞,即有射利之徒賣水阻撓,自不足以服三村民人之心。”[8]由此可見,鹽堿化地區的土地利用與水利設施和天氣季節變化密切相關,二者的變化失衡極易使“沃壤”變為“一望如雪”的鹽堿地。然而,不利于耕種的鹽堿地正是土鹽生產的“沃壤”。土鹽生產便是在此水土環境下,當地農戶根據季節年份變化,力求“地無遺利”而形成的適應性生產。
(一)分布廣泛性
解放前,長期戰爭造成的交通不暢和閻錫山對土鹽副產品——火硝的重視,使土鹽生產在山西中部地區進一步發展。1951年年初,山西中部地區土改基本完成,但土地的分配并未改變土鹽戶以土鹽生產補充收入的生產習慣。1950年和1951年的土鹽調查顯示,當時山西中部地區13個縣(1949年以后山西中部地區包括汾陽專區、榆次專區和忻縣專區,其范圍包括太原盆地和太原盆地以北的忻定盆地南部五臺、定襄、忻縣等地。本文主要涉及太原盆地的13個縣(1952年清源縣、徐溝縣合并為清徐縣以后變為12個縣)。)均有大量土鹽生產和土鹽戶分布(詳見表1)。

土鹽戶的實際數量應大于上述統計。首先,這是當地稅務機關的統計數字,主要反映在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繳納土鹽稅的生產情況。由于土鹽生產較分散,土鹽戶多為家庭生產,隱瞞、偷漏稅情況較為普遍。[9]例如,表中統計1951年平遙縣的鍋數為292口,而在平遙縣的另一次調查則顯示全縣有大小鍋300余口。[10]其次,土鹽戶多系貧苦群眾,許多土鹽戶采用2~5家合股共用一口熬鍋的方式生產。[11]統計中的戶多為擁有鍋權的納稅戶,實際生產戶數要遠多于統計中的納稅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統計中的土鹽戶僅為直接生產者,而土鹽生產與其他群眾也聯系密切。以祁縣西朝村為例,該村鹽鍋四十余口,“全村共有戶口一百一十余戶,熬鹽占百分之四十,其他戶雖沒設鍋灶,但也要給熬鹽戶刮土做工”。[12]孝義縣有的村莊“村中養車之家不時兼顧運土運炭,可沾紅潤”[13]。這部分群眾以間接形式參與土鹽生產。由此可見,實際土鹽戶及產鹽村數與規模應遠大于表中顯示的統計數字,而土鹽生產者是一個以土鹽戶為主,包括鹽堿化地區間接參與生產的龐大群體。
(二)環境依賴性
表1顯示,完成土改后的1950~1951年間,土鹽戶并未因為分到土地而停止土鹽生產,反而有所增加。除上述統計數字存在的自身缺陷與1951年的調查更深入外,土鹽戶隨季節和年份變化而調整生產的特征是造成這種情況的重要原因。由于該地旱澇頻發與排水不暢,人們逐漸形成了“雨則耕作,旱則熬鹽”的生產習慣。1951年的調查材料反映,“今春少雨,熬制土鹽取土方便,產量大增,因此,在汾陽孝義介休之縣出產土鹽的地區鹽民大部復業,繼續熬制,侵占市場,汾孝介三縣市場在銷量上來看,土鹽已占優勢”。[14]可見,季節和天氣變化是造成1951年土鹽戶增加的重要原因。
此外,從土鹽戶的構成來看,采取這種環境依賴性生產的多為貧苦農民,晉中地區有民謠道:“泥瓦匠住草房,賣鹽的喝淡湯”[15],這部分農戶沒有足夠的資本進行土地改良,只能依靠微薄的地力。在典型調查中也發現,土鹽戶中貧苦農民占大多數。貧農、中農分別占37.1%和57.6%,共占土鹽戶的94.7%,而富農、地主僅占3.6%。土鹽戶中手工業者僅有7戶,占1.4%(詳見表2)。貧苦群眾依靠環境變化而調節生產的特征是土鹽戶轉業過程中的重要阻礙,“文水、清徐二縣五三年轉業共16戶,因受雹災生活困難無法轉業”。[16]
可見,土改后盡管許多貧苦農民分到了土地,但在山西中部地區,土地的重新分配并未形成生產力的變革,廣大窮苦群眾未能走上發展農業生產的富裕之路。鹽堿化地區窮苦農戶仍然根據季節和天氣的自然波動而調整生產,依賴土鹽生產補助土地耕種之不足。

說明:孝義縣各種成份鹽戶合計為31戶,但調查總戶數為33戶,原始表格即為此。
資料來源:《晉中各縣鹽戶典型調查統計表(1951年)》,山西省檔案館:C28-1-6。
概言之,在山西中部鹽堿化地區,廣大窮苦農民“雨則耕種,旱則熬鹽”的生產習慣,顯示了傳統時期農戶生產對環境的巨大依賴性,也顯示了人們對自然環境的最大化利用。20世紀50年代初期,雖然經過土改,人們獲得了土地,但是在生產力不足的情況下,這種對環境的依賴性依然決定著鹽堿化地區窮苦農戶的生計策略。因此,土鹽戶及其生產習慣在該地區繼續廣泛存在。相對于改良土地和發展農業生產,這種低成本生計策略更具吸引力。如何改變這種情況,使土鹽區鹽業政策、農業生產發展與保證土鹽戶生計相協調,成為國家在當地農村經濟建設中面臨的重要問題。
二、堿地勸耕:土鹽裁廢和土鹽戶轉業及其困境
1950年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提出:“凡條件很差,對民食無大關系,鹽工又易于轉業的鹽場,應逐漸減產以至最后裁廢”。[17]隨著戰爭的結束和交通的恢復,潞海鹽逐漸能夠運達山西土鹽區,山西中部的土鹽生產自然進入了國家減產裁廢之列。同年8月,第二屆全國鹽務會議在北京召開,在首屆全國鹽務會議提出廢場轉業的基礎上,會議制定了《關于穩步進行部分鹽場廢場轉業的決定》,明確規定廢除不合標準的土鹽是鹽業整頓的一項重要工作。[17](pp.391~393)隨后,財政部制定了《華北區縮小土鹽產銷的試行計劃》,山西省鹽務管理局據此進一步加強了土鹽管理。土鹽裁廢過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國家主要采取調運海鹽,低價沖銷土鹽市場的方式以控制土鹽產銷,促使土鹽戶轉業,其經濟化特征明顯;第二階段,在抗美援朝、“增產節約”與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土鹽戶轉業問題與國家政治運動更加緊密地結合在一起,農業發展需要和愛國主義宣傳使土鹽戶轉業的方法與方向更加明確,最終使多數土鹽戶轉向農業生產。
(一)低價沖銷
由于加強整頓之前已進行的“單純的行政管理和征稅辦法很難得到預期的效果”,反而產生了“與群眾的對立”情況。[18]因此,在1951年加強整頓的第一階段,國家轉而采用市場手段,促使土鹽戶自動轉業。財政部提出:“今后為避免與群眾的對立,擬采取海鹽低稅與土鹽并銷方針”,“撥海鹽一百萬擔,陸續運往華北各土鹽產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鹽民轉業條件,適當減低稅額,與土鹽進行并銷,待有成效,再推廣至河南、山東及西北各地”。[18]減稅沖銷旨在利用降低海鹽稅收,形成價格優勢,以限制土鹽市場,進而達到土鹽裁廢和土鹽戶轉業的目的。計劃中將土鹽產區劃分為三類:生產土鹽救災地區;土地不宜種植,以土鹽補充生計地區;歷史悠久,群眾賴以土鹽為生地區。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第一類地區促其短期停止;第二類地區采取兩步減稅的方式,逐漸使土鹽無利可圖;第三類地區則采取長期策略,先劃定銷售區限制生產,然后逐漸減低產量。[18]
上述分類建立在對土鹽生產狀況深入了解的基礎之上。1951年1月10日,山西省鹽務管理局要求“對熬制土鹽地區所屬各縣的鹽鍋進行調查”,以便于“管理與掌握”,為低稅沖銷做準備。[19]各縣于該年夏季完成了土鹽調查報告。實際上,工作組的調查過程也是政策宣傳、實施過程,配合海鹽調撥的動員宣傳,許多土鹽戶停產轉業。與此同時,國家加強了對土鹽銷售區的控制,規定“土鹽銷售以不超出產地縣界為原則,如產量過多,鹽民一時未能轉業,為照顧生計,將由管理機關與當地政府酌情準予行銷鄰縣,但嚴禁運出省界,違此不論已稅未稅均以私鹽論處”[20]。
國家希望通過低價沖銷政策,利用市場手段使土鹽生產無利可圖,進而促使土鹽戶自動轉業,但從1951年的實施效果來看并不理想。一方面,土鹽生產并非完全依靠市場進行,而是與自然環境、季節與年份密切相關。1951年春季干旱,多數縣份“今春雨少,地干堿潮,熬制土鹽取土方便,產量大增”,出產土鹽地區的鹽民大都復業,“在汾孝介三縣土鹽銷量已占優勢”。[14]這說明,低價沖銷政策尚不能抵銷自然環境對土鹽戶生產造成的影響。一旦自然環境有利于土鹽生產,土鹽戶便會重操舊業。
另一方面,土鹽生產成本的計算差異也是市場手段無法起效的原因。低價沖銷的重要前提是土鹽成本高,對低稅海鹽無優勢。國家的土鹽裁廢計劃和一些調查都強調了土鹽成本高的特點,與低價海鹽相比并無競爭力。[21]但實際上土鹽戶對于成本的理解與國家的計算存在巨大不同。按照經濟常識,鹽土、人力、燃料等消耗都應在成本計算之內,但在土鹽戶看來,鹽土與人工等消耗不在成本計算之內,多數土鹽戶反而將土鹽生產視作充分利用勞力和土地資源的方式,他們普遍認為“農閑時刮土熬制鹽,除去燃料雜費,就是利潤”[12],更有甚者認為“農閑時刮土堆下土熬鹽,雖成本與售價相等也要干,如不熬鹽還不是白閑著”[10]。在此認識差異下,與海鹽沖銷預期相反,土鹽戶更多的選擇了適應環境變化的土鹽生產,而非轉移到其他不熟悉的副業或從事農業生產上。土鹽戶對于成本調查的心態從另一方面反映了成本計算的彈性。在土鹽生產成本調查中,一些土鹽戶對成本進行了選擇性的上報。以祁縣為例,“有的將人工燃料估計的很多,其用意是反映無稅尚無利,有的估計人工燃料比較少些,尚有微薄利潤,其用意怕成本高,無利潤政府禁產”。[12]土鹽戶的復雜心態使土鹽生產的成本與利潤計算更加不明確,他們一方面怕成本過高國家不讓熬制,一方面又怕成本太低國家征稅過重,但是無論如何,土鹽戶“都還愿熬鹽”[12]。
總之,國家按照市場原則對土鹽“不合經濟原則”的定性與土鹽戶的實際生產不符。土鹽問題并非僅是純粹的經濟問題,自然災害、副產品利用和成本的彈性理解等因素都直接影響土鹽戶的生產選擇。從整體來看,從市場出發的低價沖銷策略對土鹽生產的限制效果并不明顯。此外,在低價沖銷施行近10個月后,人們仍反映“潞海鹽不能普遍深入到鄉村”,這種“很易了解到的,現仍然存在著”的困難進一步限制了低價沖銷的作用。[22]海鹽未能普遍進入鄉村市場,一方面反映了當時的交通運輸、銷售網絡等條件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土鹽產銷區生產消費習慣對外鹽入銷的抵制。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低價沖銷的實施效果。
(二)轉變思想
如前所述,土鹽生產是當地農民根據季節與年份變化,對鹽堿化土地進行充分利用的一種生產行為。從農業發展的角度來看,這種適應性生產使人們喪失改良土地的動力,這與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倡導的發展農業生產的目標相左。當國家推行土鹽裁廢政策時,根植于區域環境特征而長期形成的生產習慣使國家各項政策很難執行,因此轉變土鹽戶的思想,使其認識到土鹽的危害與無利可圖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最大的問題來自土鹽戶對解放前后國家土鹽政策變化的不滿。解放以前,長期戰爭造成的軍事封鎖和交通阻隔使土鹽成為當地食鹽的主要來源,而作為軍工原料的副產品——火硝也受到閻錫山政府的重視,并對產硝者提供“免除負擔及兵差役”等政策優待,因此解放前土鹽熬制基本處于合法狀態。[12]解放初,一方面潞海鹽仍未能運達山西中部,另一方面基于戰爭對火硝的需要,土鹽生產在解放后的很長一段時間仍被準許甚至受到鼓勵。[10]長時期的鼓勵政策后轉而進行裁廢,自然為土鹽戶不理解。一些土鹽戶對比以往的征稅情況,認為國家一方面鼓勵副業生產,另一方面卻對土鹽予以重稅(相對于海鹽),形成思想和生產上的混亂。此外,土鹽區一般群眾也有不滿,認為征稅過高后土鹽貴得吃不起。[23]
對此,工作組進行了耐心的宣傳與解釋,讓土鹽戶和當地群眾認識到土鹽的危害與無利可圖。但“質劣味苦”、“有害健康”、“成本高”、“不合經濟原則”、“沒有前途”等危害與不利,很難為土鹽戶和普通群眾所接受。現代科學手段是證明土鹽危害的最直接方法。為了說明土鹽的質量問題,省鹽務局對各地土鹽樣本進行了化驗。化驗結果顯示,多數地區土鹽所含水分和雜質比重較高,不符合衛生標準,有害人體健康。對于大多文化水平不高的土鹽戶來說,抽象的化驗結果很難理解。要讓土鹽戶及群眾充分認識到這些危害,就必須將其轉化成易于理解的日常生活用語。一些工作組干部便將土鹽質量低劣轉述為“土鹽有毒”等說法,但這種不準確的轉述又帶來了新的問題,有群眾反映:“難道說過去就沒毒嗎,我們食用了數輩,也沒毒死人”。[12]在一些地方,土鹽甚至被認為是更符合當地群眾口味的佳品,例如平遙縣“鹽之城關區最高,味好而宜煮牛肉”。[24]這些都反映出在國家政策宣傳中,將關于土鹽的認識傳達給土鹽區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困難。經過一年的加強管理之后,仍有許多土鹽戶想依靠土鹽生產補助生活,許多已經停熬的土鹽戶又重新刮土[16],鹽民思想上仍然存在混亂[25]。因此,土鹽戶更多的只是根據自己存土量和季節變化來調整土鹽生產,在工作組入村動員時盲目報停,而一旦條件有利便重新熬制。
總體來看,土鹽戶的思想轉變困難,既根植于長期依賴環境而形成的生產習慣,也源于政策宣傳與執行過程中的方向模糊。因此,使土鹽戶有一個明確而有吸引力的轉業方向,讓政策宣傳與執行計劃更加明確,成為打消土鹽戶繼續熬制土鹽思想的關鍵所在。
(三)愛國轉業計劃
1951年12月,山西省開始進行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26]“三反”運動中,由于鹽務、稅務系統的干部普遍接受檢查,因而土鹽裁廢和土鹽戶轉業工作基本處于暫停狀態。[27]1952年3月,省政府召開緊急會議要求各部門在“三反”運動中加強業務工作。[28]土鹽戶的生產隨著季節和天氣等自然環境的變動而變化,春季到來,大地解凍,正是土鹽戶刮土積攢生產土鹽原料的時候。在“三反”與業務工作兩不誤的號召下,山西省鹽務局于4月抽派一部分干部分赴各地開展工作,以防止開春后土鹽戶繼續刮土熬鹽。[29]與上一階段不同,這次工作明確要求“配合春耕編報計劃”。事實上,這一要求與“三反”運動聯系密切。1951年12月1日,中央關于“三反”運動的決定與“增產節約”號召一同下發,其實質是“精兵簡政,增產節約”思想核心的兩個方面,[30]都是要為抗美援朝與國家各項建設積累更多的財富。在此思想指導下,國家提出“發動全國各階層的愛國增產節約運動”的號召。[30](p.419)由此,1952年的春耕播種成為農村壓倒一切的中心工作。[31]在此形勢下,土鹽戶轉業問題重新得到重視。
1952年之前的土鹽戶轉業并未有明確的政治方向與宣傳策略。直到1952年1月,省鹽務局的工作計劃中才開始強調:“關于抗美援朝公約、增產節約及三反運動的偉大政治任務,應結合各縣土鹽情況,明確認識,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32]與此同時,國家撥款2億元(舊幣——筆者注),要求配合春耕,擬定土鹽戶的轉業計劃。該年夏季,為配合農業合作化,省鹽務局進一步調整工作計劃,表示農村生產的方向是組織起來,“發展農業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32]這標志著國家政策在處理土鹽戶轉業和土鹽裁廢問題上的重大轉變。在此之前,國家只要求土鹽戶放棄土鹽生產,并未對轉業方向做出規定,大量轉向其他副業的土鹽戶被當作轉業成功的典型進行宣傳。而此后轉向農業生產成為土鹽戶轉業的唯一方向。參加互助組、從事農業生產、深耕細作、在生產競賽中爭做勞動模范等成為土鹽戶轉業成功的典型,“愛國”、“增產”等也成為宣傳的重點。[33]
轉業方向明確后,具體的轉業措施也迅速明確化。工作組根據不同情況對土鹽戶的停熬及轉業時間做出規定,以防止復熬現象的發生。為了摸清土鹽戶的具體生產情況和停產條件,工作組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調查。在前一階段的轉業動員中,一些土鹽戶雖報停封火,但并無時間的約束力,因此復熬現象不斷發生。1952年夏季之后,工作組逐戶登記各土鹽戶的實際存土量,按照各自經濟狀況和存土來源情況(自刮或收買)給予不同的熬制時間,限期停熬。同時,根據各土鹽戶情況,分別制定了限期轉業時間表(詳見表3),通過這種方法杜絕了復熬現象的發生。

資料來源:《文水、清徐、交城三縣土鹽調查材料(1952年8月21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10。
為進一步鞏固轉業成果,國家采用簽訂計劃書的方法將土鹽戶的轉業時間、轉業方向及懲罰方法確定下來。現存的介休、汾陽、孝義、平遙、祁縣等縣40余份《愛國轉業計劃保證書》形成于1952年7?~?8月間。[34]除少數幾份出自有一定規模的土鹽坊外,多數計劃書出自個體生產者。計劃書將轉業時間、轉業方向、懲罰措施等內容整合在一起,從不同角度打消了土鹽戶復熬的可能。計劃書的簽訂是國家和土鹽戶長期互動妥協的結果,體現了國家與土鹽戶個體之間建立的直接關系,土鹽戶所在地的村長和稅務工作人員充當了國家與土鹽戶個體之間“中正人”的角色。保證書的一個特點是“愛國”二字的反復出現,無論是標題的“愛國轉業計劃”還是轉業方向上的“愛國增產”,都將土鹽戶轉業與國家結合起來,這進一步加強了保證書的合法性與權威性。
至此,山西中部地區絕大多數土鹽戶轉業到農業生產上來,私熬土鹽的現象基本消失。[13]直到“大躍進”時期,與鹽業和土化工產業聯系緊密的土鹽生產又重新受到國家的鼓勵與支持。[35]但集體化時期的土鹽生產已成為集體生產的一部分,而非分散的個體生產。
近年來關于土改的研究逐漸深化,突破了以往的革命敘事,力圖從政治動員、社會記憶等新的視角揭示土改運動中復雜的歷史面向,但不可否認的是,“發展農業生產,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36]面對土改未能解決的諸多農業生產問題,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一些影響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問題進行解決。土鹽裁廢和土鹽戶轉業的過程為我們提供了理解土改及土改后到農業合作化這段歷史的一個視角。通過對土鹽裁廢與土鹽戶轉業過程中國家、環境和土鹽戶之間關系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國家政策實施經歷了從市場化手段到政治化手段的轉變,鹽堿化地區的農民生計選擇的決定因素也經歷了從傳統的依賴環境到以國家意志為導向的轉變。在不斷調整中,地方性經驗認識與國家現代性認識達成一致,最終在《愛國轉業計劃保證書》中形成了國家與農民新的直接聯系。
[ 參 引 文 獻 ]
[1]《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頁。
[2]《為函知我處派員前往崞縣東社村整理鹽鍋實際試驗請予以協助由(1951年7月20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
[3]宋良曦、林建宇、黃健等編:《中國鹽業史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頁。
[4]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551頁。
[5]《四庫未收書輯刊?壹輯·貳拾肆冊》,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247頁。
[6]行龍:《開展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史研究》,《山西大學學報》2001年第6期;行龍:《從“治水社會”到“水利社會”》,《讀書》2005年第8期;胡英澤:《古代北方的水質與民生》,《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24卷第2輯。
[7]李鄂榮:《我國歷史上的土壤鹽堿改良》,《水文地質工程地質》1981年第1期。
[8]海寧輯:《晉政輯要》卷8,晉省水利(并附案),《官箴書集成》第5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732頁。
[9]《貨物稅工作及稅源情況報告(1951年9 月7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
[10]《晉中平遙土鹽調查(1951年8月)》,山西省檔案館:C28-1-6。
[11]《榆次專區各縣鹽民生活情況調查登記表(1951年)》,山西省檔案館:C28-1-7。
[12]《祁縣土鹽調查材料報告(1951年8月)》,山西省檔案館:C28-1-6。
[13]《為申請據情轉呈上級核準事(1953年4月15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40。
[14]《函請加強晉中晉北各縣土鹽管理以維潞鹽銷售市場由(1951年6月4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
[15]楊拴保:《清徐民間歌謠》,北岳文藝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頁。
[16]《文水、清徐、交城三縣土鹽調查材料(1951年8月30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10。
[17]丁長青、唐仁粵主編:《中國鹽業史(近代當代編)》,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頁。
[18]《財政部關于華北縮小土鹽產銷的試行計劃(1951年3月19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
[19]《函送鹽鍋調查表與土鹽稅收月報表請分發由(1951年1月10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
[20]《土鹽管理暫行辦法草案(1951年8月23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
[21]《財政部關于華北縮小土鹽產銷的試行計劃(1951年3月19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陽曲縣土鹽調查補充材料(1951年4月9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
[22]《呈復一至九月份土鹽稅收數字及各方面的反映情況由(1951年11月16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一九五二年六七月份工作計劃(1952年6月10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26。
[23]《汾陽孝義文水交城清源晉源徐溝等七縣調查材料報告(1951年)》,山西省檔案館:C28-1-6。
[24]《平遙土鹽調查材料報告(1951年)》,山西省檔案館:C28-1-6。
[25]《介休縣人民政府稅務局土鹽坊情況報告(1953年7月1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41。
[26]《省府向中央政務院:一九五二年一、二、三月份工作綜合報告(1952年4月10日)》,《山西政報》1952年第8期。
[27]《呈復對土鹽戶數轉業計算不能即時送據請知照由(1952年6月27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31。
[28]《省府緊急會議決定在“三反”中加強業務工作(1952年3月2日)》,《山西政報》1952年第5期。
[29]《通知在三反與業務工作兩不誤號召下抽派干部分赴各地工作并配合春耕編報計劃呈局核辨由(1952年4月2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31。
[30]《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417頁。
[31]《春耕播種工作是當前農村中壓倒一切的中心任務(1952年5月6日)》,《山西政報》1952年第12期。
[32]《1952年工作計劃(1952年1月)》,山西省檔案館:C28-1-26。
[33]《祁縣孝義平遙汾陽介休五縣土鹽工作調查材料(1952年8月20日)》,山西省檔案館:C28-1-10。
[34]《愛國轉業計劃保證書(1952年7月~8月)》,山西省檔案館:C28-1-10。
[35]《國務院關于恢復和發展土鹽生產的指示(1959年5月20日)》,《山西政報》1959年第12期;山西省商業廳生產資料管理局編:《土制化肥》,科學普及出版社1958年版,第10~19頁。
[36]《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5~1316頁。
[作者簡介] 張力,碩士研究生,山西大學中國社會史研究中心,030006。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當代中國農村基層檔案搜集、整理與出版》(12&ZD147)的階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