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40年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取得重大成就。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化取得重要進展,以《憲法》為根本,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干的法律體系基本形成;民族區域自治執行的體制機制逐步完善,中央領導與決策機制加強、自治機關能力提升、上級國家機關依法履職等協調配合,彰顯了制度優勢;制度運行的監督機制受到重視,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監督、專門機構監督、社會監督等相互補充,共同發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促進了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促進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民族關系的形成與鞏固。
全文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