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權利的保障書和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中國民事立法新的里程碑和集大成者
2020年5月28日注定會被載入史冊,這一天,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中國民事立法進入《民法典》時代!
作為民事權利的保障書和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國家和社會運行的基礎法律制度。《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是新中國歷史上的大事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又一座里程碑,是中國民事法律制度成熟定型的一個重要標志。
《民法典》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上百年的艱辛探索和不斷積累。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改變了中國“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法律傳統和“律例”的編纂體例,遂有了清末、民國時期的民法典編纂。1911年底,形成《大清民律草案》,包括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5編,共1569條。這個體例“大體仿德日民法”,未及正式頒行,清王朝就已被推翻。民國時期,以《大清民律草案》為基礎,于1925年形成《中華民國民法草案》,最終仍未能成為法律。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1931年頒行《中華民國民法》,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頒行的民法典。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指出:“在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一步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
近代以降,民法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本法律,是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有關民法學的著述可謂是汗牛充棟,僅評述當代中國民事立法的研究成果亦不勝枚舉。本文圍繞《民法典》制定的過程,對新中國民事立法的歷史予以簡要評述,并著重論述中共十八大以來民事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期推進相關研究的進一步深入。
起步:新中國前三次民法典制定工作(1949—2000年)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即著手建立法律制度,將民事立法(包括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提上議事日程,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為重要標志,民事立法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勢頭,基本實現了民事領域有法可依。
(一)民事立法的初創(1949—1956年)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立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新中國成立后,根據這些原則,黨和政府加強了民事立法工作。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新的婚姻制度
新中國第一部法律即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8章、27條,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系、離婚、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附則。其中第一條即明確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2.建立新的土地制度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條,包括總則、土地的沒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附則。1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簡稱政務院)第58次政務會議通過了《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以適應城市建設與工商業發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區農業生產的特殊情況。
3.將私人資本主義的有關政策法律化
1950年12月29日,政務院第65次政務會議通過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共4章、32條,包括總則、核準及登記、企業對內對外關系、附則。1954年9月5日,政務院第223次政務會議通過了《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為著鼓勵和指導有利于國計民生的資本主義工業轉變為公私合營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工業,逐步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制定本條例”,并同時指出:“對資本主義工業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愿”。
4.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
1950年7月,政務院批準公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9月2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公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共23條并附商品分類表);1950年8月17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0月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了關于《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此外,我國還初步建立起商品交換的制度。1950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契約暫行辦法》,貿易部先后發布了《關于認真訂立與嚴格執行合同的決定》《關于取締投機商業的幾項指示》。
1954年9月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據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啟動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2月形成新中國第一部民法草案,共4編、525條,包括總則、所有權、債、繼承。該草案以1922年蘇俄民法典為藍本,僅規定了所有權而未規定物權,并把親屬法、婚姻家庭排除于民法之外。該項立法工作因“整風”、反右派斗爭而中斷。
(二)民事立法遭遇挫折(1957—1978年)
1957年1月,毛澤東針對法制問題強調:“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層建筑。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但是,在反右派斗爭中批判“法律至上”,“法律虛無主義抬頭,而1958年的‘大躍進’和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使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有了進一步發展。在反對‘資產階級法權’的口號下”,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受到嚴重沖擊。
進入20世紀60年代,國內經濟形勢十分嚴峻。面對“大躍進”造成的經濟全面緊張,中共中央提出認真調查研究,糾正錯誤,調整政策。1961年1月,中共八屆九中全會決定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這次調整工作也涉及了政治關系方面,民事立法工作重新啟動,陸續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1961年,中共中央先后頒布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關于改進商業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
1962年,隨著三年經濟困難時期逐漸過去,我國經濟建設慢慢復蘇,黨和國家領導人日益認識到,在生產力不發達的情況下,需要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需要使用法制手段來保護正當的所有權關系。3月,毛澤東針對公安工作指出:“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沒有法律不行”。9月,第二次民法草案起草工作開始啟動,并于1964年7月形成民法草案(試擬稿)。該草案共3編、24章、262條,包括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不過,這次起草工作因“四清”運動、“文化大革命”而再次中斷。
(三)民事立法的大發展(1978—2000年)
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我國民事立法工作由此揭開了新的篇章。
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中央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這次會議為隨即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了充分的準備。12月13日,鄧小平在閉幕會上所作的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講話中,著重強調了社會主義法制問題。他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特別是針對當時“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的問題,他明確提出:“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廠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外國人投資法等等”,“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隨后,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對民主和法制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全會公報明確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從此,我國立法工作步入快車道,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
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在彭真、習仲勛等人的領導下,專門成立了由有關專家參加的民法起草小組,開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先后草擬形成了4個民法草案:1980年形成民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6編、501條;1981年4月形成民法草案(征求意見二稿),共6編、426條;7月形成民法草案(第三稿),共8編、510條;1982年5月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共8編、465條。
需要指出的是,這個時期,我國民事立法工作思路有一個重大變化,即先制定單行民事法律,在條件具備時再制定民法典。1981年5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彭真在民法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民法不是短期間可以制定的”,“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單行法,民法和單行法可以同時進行。單行法各部門都可以搞,還可以先搞條例、規章、制度或其他行政法規。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較成熟的部分,作為單行法規先提出審議、公布”。這就是說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當時,中國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條件還不具備,主要原因有兩條:一是由于民法典涉及面很廣泛,問題也很復雜,而改革開放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才剛起步,許多問題還處于萌芽狀態或者說還很不明朗,還缺乏相應的實踐經驗;二是民法理論的研究還不夠充分。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陸續制定了20多部民事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下面,著重對其中五部法律略做介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在改革開放后的幾年時間里,我國陸續制定了一批民事的或者與調整民事關系有關的單行法律。但是,民事活動中的一些共同性問題還缺乏法律規定,同時,“這幾年民事糾紛,特別是經濟糾紛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制定共同遵循的規范,使民事活動可以有所遵循,調整民事關系有法可依”。這樣,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法律專家起草了民法通則草案,于1985年8月15日提請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初審,常委會第15次會議再次審議后決定將其提交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共9章、156條。這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民事基本法律。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王漢斌在民法通則實施10周年座談會上所指出的:“民法通則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也是調整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
從結構上說,民法通則第一章至第四章以及第七章至第九章,大致相當于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五章是對各種民事權利的提要式規定,第六章則屬于民法典債權編的內容。民法通則既不同于民法典的總則編,也不是民法典,因此,被稱為“小民法典”。
從內容上說,民法通則規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確定了民法的基本內容、原則和制度,主要包括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等;還明確了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條例或規定問題。特別是關于民事權利,該法全面規定了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及人身權,全面宣示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見的。民法通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認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突出了對人的尊重,既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也充分體現了現代民法所貫徹的人文主義精神。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81—1987年,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這三部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和有些規定不能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需要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統一的合同法。1997年5月,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法律專家和實際工作部門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將合同法草案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其后,根據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合同法草案又做了較多的修改、補充。合同法草案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會議審議后,決定將其提請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
1999年3月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該法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共23章、428條。其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違約責任、合同法分則等。合同法還明確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同時做了銜接性規定,即“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的頒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統一,結束了我國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建立了統一的市場交易制度,實現了合同法總則的統一和體系化,朝著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邁出了一大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共5章、37條,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附則。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這部法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分為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6章、51條,主要對“家庭暴力、夫妻財產、離婚、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等作出了修改”。
我國的婚姻法實質上是一部婚姻家庭法,從其所規定的內容來看,它并不是純粹的婚姻關系,而是包含了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關系。
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 年4月10日,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共5章、37條,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附則。主要內容有遺產的范圍,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的開始、接受、放棄以及繼承權的喪失,遺產債務清償,遺產分割等。其中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該法還規定了婦女的繼承權、扶養老幼、法定繼承人和繼承順序、遺產處理、少數民族的繼承問題、涉外繼承等。
繼承法的頒布實施便于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有利于發揚養老育幼的傳統,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也有利于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12月29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共6章、33條,包括總則、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法律責任、附則。
1998年11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對該法做出修改的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適當放寬了收養條件;二是完善了收養程序。
綜上所述,這一時期的民事立法工作,作為黨和國家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有曲折,但一直在不斷推進。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以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為重要標志,我國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規范體系,有力地保障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重啟法典化民事立法,民法草案出爐(2001—2012年)
進入21世紀,民法典制定工作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常委會工作報告中關于“要加快物權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的要求,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2002年2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提出:“起草民法典,把物權法的內容包括進去,爭取提交本屆人大常委會進行一審,留給下屆人大完成”。10月,李鵬進一步明確提出:“民法草案爭取在12月上常委會”。
(一)2002年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對民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這是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民法草案共9編、1299條,包括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未編入民法草案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規范的規定繼續有效。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編入民法草案,暫未做改動,在民法沒有正式頒布之前仍然有效。
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家福將該草案的特點概括為以下五個:一是把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做了周全的列舉;二是突出了人格權保護;三是比較系統地規定了物權;四是把侵權行為的責任做了一編的規定;五是對已有的單行民事法律做了完善,如“民法草案增加了法律行為,對法人制度有新的規定,對涉外法律適用一章里面也有新的規定”。
(二)分編審議,制定單行民事法律
鑒于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民法草案采取分編審議、繼續分別制定單行法的方式,并先后頒布了三部單行法律,現分述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在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草案第二編物權法首次審議的基礎上,2004年10月至2006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對物權法草案先后“進行了六次審議,審議次數之多在我國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分為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5編以及附則,共247條。該法全面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制度,主要內容有:明確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對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產生的相鄰關系做了規定;明確了擔保財產范圍;健全了物權保護制度;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構建了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力地維護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該法的制定,不僅在民事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而且堪稱當代中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草案是在民法草案侵權責任法編的基礎上形成的。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主要問題的匯報〉》,這是時隔6年后再次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該法共12章、92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侵權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分別對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
該法的制定表明我國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符合時代特征的侵權責任法體系,意味著侵權法與傳統債法的成功分離。可以說,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后,向制定《民法典》邁出的又一重大步伐。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是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編基礎上形成的。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該法共8章、52條,主要內容有: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我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明確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分別明確了民事主體、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方面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定。
該法還明確了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沒有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據法有關具體規定納入,但做了銜接性規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當時,有些專家和法院的同志建議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據法這三部商事法律有關法律適用的規定納入該法中,制訂一部“統一”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但是,考慮到商事領域的法律眾多,除這幾部法律外,還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制度內容不同,監管要求也不同,情況十分復雜,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外國法律,還是在單行法中做出規定為宜。而國外的法律適用法對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問題一般也不做規定。
綜上可見,這一時期的民事立法,首次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草案,《民法典》的輪廓益發清晰,同時又陸續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民事法律,繼續朝著制定《民法典》的方向推進。
民事立法集大成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誕生(2012—2020年)
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工作,從戰略高度對全面依法治國做出部署,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進程,取得了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民事立法呼喚《民法典》早日誕生。為什么要編纂《民法典》呢?原因固然有很多,但僅就民事法律本身來說,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國已經制定了大量的單行民事法律,由于制定時間跨度比較長,盡管有的已做過修改,但仍然有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亟待完善。另一方面,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了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亟須新規定進行規制。因此,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要求,需要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纂一部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
(一)中共中央做出編纂《民法典》的重大決策部署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是在中共中央的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做出的重大法治建設部署。此后,新中國歷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編撰工作開始起步。
2016年6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民法典編纂工作和民法總則(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請示》的匯報,并做出重要指示,為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提供了重要指導。
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經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2018年8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匯報,原則同意請示,并就做好《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做了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的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為編纂《民法典》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重啟了《民法典》編纂工作。
(二)《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
201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序。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共11章、206條。
從結構上說,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將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做出細化、具體規定。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民商事特別法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也涉及行政法律關系,還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規則,因此,這些法律很難也不宜納入《民法典》。
從內容上說,民法總則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采取“提取公因式”的辦法,明確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內容,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規定,既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為各分編的規定提供了依據。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具有統領性作用。該法確立了普遍適用于各個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和規則,消除了民事立法相互之間的沖突和矛盾,使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一致。這標志著《民法典》編纂工作完成了“兩步走”思路中的第一步。
(三)《民法典》編纂的第二步
進入這個階段,按照既定的工作思路和部署安排,《民法典》草案的審議實行“合—分—合”,即先合著審議,再拆分審議,最后再合著審議,并最終形成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1.確定《民法典》各分編的結構及其安排
確定各分編的結構及其安排是編纂《民法典》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那么,根據什么標準來確定哪些內容納入《民法典》各分編呢?經過研究和反復權衡,確定遵循以下四個原則:一是內容具有基礎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二是內容具有普遍性,是社會生活普遍適用的通用規則;三是內容具有穩定性,是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可以長期適用的慣常規則;四是內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可采用、可約定的規則。對于涉及特定群體、領域的內容,原則上由民事特別法規定;對于《民法典》各分編的規定難以涵蓋和替代的內容,不宜納入;對于處于發展變化中、經驗還不成熟、拿不準的內容,暫不納入。具體而言,第一,《民法典》中暫不宜設立知識產權編。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現有條件還不成熟,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版權)法等,其中既規定了民事權利,也規定了行政管理等內容;另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仍在快速發展變化中,國內立法、執法、司法等需要不斷調整適應。第二,《民法典》中不適宜設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這主要是因為,二者雖有一定聯系,但性質不同,在法律的調整范圍、立法目標、具體規則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問題,仍由現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來調整。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首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共6編、1034條,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
2.拆分審議各分編草案
2018—2019 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拆分審議。具體情況是:201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審議了合同編草案、侵權責任編草案;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審議了物權編草案、人格權編草案;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了婚姻家庭編草案、繼承編草案;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了人格權編草案、侵權責任編草案;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審議了婚姻家庭編草案。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部六個分編草案進行了審議,對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人格權、婚姻家庭、侵權責任三個分編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
3.合并審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審議的基礎上,各分編草案與民法總則合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審議。這是完整版《民法典》草案的首次亮相。2019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審議后做出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形成
2020年5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5月24—25日,“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了民法典草案”,代表們既充分肯定草案,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5月25日上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并結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逐條研究”,提出《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共做了100多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多處。該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連同草案修改稿一起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5月26日下午,各代表團對民法典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代表們一致贊成草案修改稿,普遍認為草案內容已經成熟,一致贊成將草案提請本次大會表決通過。同時,一些代表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6日晚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們提出的意見逐條研究”后提出《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該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建議表決稿)》一起,印發各代表團審議。
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7編和附則,共有84章、1260條。這里,簡要介紹一下它的主要內容。
第一,總則編,共10章、204條。總則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總則“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
第二,物權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物權編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第三,合同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編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
第四,人格權編,共6章、51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人格權編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規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第五,婚姻家庭編,共5章、79條。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婚姻家庭編在現行婚姻法和收養法的基礎上,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
第六,繼承編,共4章、45條。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繼承編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適應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及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
第七,侵權責任編,共10章、95條。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編在現行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有關規定,做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第八,附則。附則明確了《民法典》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的關系,規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上述民事單行法律將同步廢止。同時,2014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作為與民法通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解釋也同步廢止。
綜上可見,這一時期的民事立法,下了很大力氣對之前的單行民事法律進行編修,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制定了民法總則,繼而承載著億萬中國人民期待的《民法典》終于誕生了!
彪炳史冊,“典”耀中華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歷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是新中國制定的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典化的方式確認、鞏固和發展了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法治建設成果,適應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反映了人民意愿,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標志性立法,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堅持黨對《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全面領導
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經過28年浴血奮戰建立了新中國。7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們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不懈奮斗,成功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展現出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
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擺在突出位置,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把編纂《民法典》列入中共中央重要工作議程。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先后三次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民法典》編纂工作的請示匯報,做出重要指示,為《民法典》編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特別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三次會議研究部署一部法律的制定工作,這在新中國的立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中國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隨著新中國的歷史進程而形成并不斷發展完善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行的、制定于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法法律已經十分豐富,對于這些民事法律進行全面系統的編修是一個系統浩大的工程。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為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做了大量工作。
(二)集新中國民事立法之大成
如前所述,我國自近代以來開始的民法編纂活動,都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因為編纂民法(典)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工程,需要具備多方面的條件。經過上百年的不懈努力,終于制定完成——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其實,《民法典》是對以往立法成果的全面總結和系統整合。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強民事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民事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經驗,民法法律服務取得了顯著進步,民法理論研究和教學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全社會民事法治觀念普遍增強,所有這些都為編修《民法典》提供了較好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
不得不說的是,制定《民法典》必須基于中國國情和實際,照抄照搬是行不通的。即使是在人類法制史上影響深遠的《拿破侖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列寧指導編修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我國也沒有照抄照搬。從結構來說,我國《民法典》分為7編,比《德國民法典》的5編(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和繼承編)多了人格權和侵權責任兩編。這就是既借鑒吸收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的有益成果,又結合了中國的國情。從內容上來說,《民法典》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民事法律規范有機融合,特別是將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國家,建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培養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公民等內容深度納入。這樣,以法治承載道德觀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的法典化是國家法治發達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民法典》堅持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全面總結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事立法和實踐經驗,以法典化的方式確認、鞏固和發展民事法治建設成果,回應和指引實踐需求,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可以說,這是民事立法所貢獻的中國智慧。
(三)民事權利的保障書
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是人格尊嚴的具體體現,是民事主體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公民的民事權利得到越來越多的保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日益增多,隨著信息化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有效。黨和國家積極順應這一要求,中共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
保障和實現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現代法治的核心就是“規范公權力,保障私權利”,而私權利(民事權利)的集中體現和法治表達就是民事法律,其最高形式就是《民法典》。《民法典》貫徹落實上述原則和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制度,健全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特別是人格權獨立成編成為一大亮點,使《民法典》成為一部體現對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法律。這有利于更好地保護人民權益,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并特別注重人民群眾的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采取多種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見,先后10次進行審議,每次審議后均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共有42.56萬人參與,提出的意見總數達到102萬條。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其中,公眾提出了很多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意見和建議,比如:明確小區車庫、車位的歸屬;進一步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要求;對居住權制度做進一步完善;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對有關條款的表述進行研究;等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充分吸收,既積極回應社會熱點訴求、滿足新時代人民的法治需求、保護人民民事權利,又努力傾聽人民心聲、聚焦社會熱點問題,讓立法的每一個環節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最大共識。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民法典》作為人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必將進一步保障和實現人民的合法權利。
(四)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民法典》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調整各類平等民事主體的人事關系和財產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從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到婚喪嫁娶,從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到物業費繳納、離婚糾紛處理,可以說,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實際上,《民法典》的規定還更為周全,從胎兒權益保護到死者權益保護也都有相應規定。
《民法典》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到新增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從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到加大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從人格權獨立成編,強調維護公民人格尊嚴,到增加物業服務合同等;從明確禁止高利放貸、禁止性騷擾,到解決高空拋物難題;等等。《民法典》可謂事無巨細、無所不包,這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條文數、字數最多的一部法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20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不僅深刻闡明了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而且對各級黨政機關實施《民法典》提出了明確要求。他強調:“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并指出:“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
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重要講話,為全面實施《民法典》指明了正確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必將把這一基本民事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提高到一個新水平、新境界。
[作者簡介]萬其剛,法學博士,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二局;李林川,法學博士,中國石化集團百川經濟貿易有限公司。
本文發表在《當代中國史研究》2020年第4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