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53—1954年舉行的第一次全國普選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的重要前提。作為全國普選的一個縮影,江蘇基層普選是人民民主制度的重要實踐。在試點階段,江蘇基層普選的選舉權審查曾發生“左”的偏向,對此,江蘇各級選舉組織機構展開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改進和糾偏,最終順利完成普選。江蘇對基層選舉權的嚴格審查,既實現了人民內部最大范圍的民主選舉,彰顯了黨和政府實施民主選舉的決心和能力,也進一步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推進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關鍵詞]基層普選 選舉權 審查 人民民主 江蘇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凡在軍事行動已經完全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地方,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當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不具備立即實行的條件,中共中央對具體實施普選的時間亦無明確安排。至1952年底,全國范圍內土地改革及其他各項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人民民主專政進一步鞏固,國家經濟狀況根本好轉,具備了開展大規模經濟建設的條件。同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發《關于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通知》,指出:“現在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具備”,決定根據黨章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制定選舉條例和進行其他各種準備事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指出:“現在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具備”,“決議于一九五三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在此基礎上接著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正式頒布實施。1954年6月19日,鄧小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2次會議上做《關于基層選舉工作完成情況》的報告,宣告“全國范圍內普遍展開的基層選舉運動已經全部勝利完成”。至此,全國基層選舉勝利完成,為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學界關于此次普選的研究或從宏觀角度進行整體考察,或是對某一地區普選過程及其政治動員機制進行個案考察。近年來亦有部分學者的研究涉及第一次全國普選中的選舉權問題,但多側重考察中央關于選民資格的政策精神與基層對選民資格認定之間的差異,對中央有關選舉權審查政策精神在基層落實的復雜情況缺乏詳盡的個案考察。本文以江蘇普選為個案,著重考察基層選舉權審查的復雜進程及其歷史經驗,以期為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供借鑒。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舉權審查的政策精神
選民登記是國家對選民資格在法律上的確認,也是確認每個公民有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必經的法律程序。選民登記關系到選民能否實際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法》公布之后,縣、市以上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相繼成立。為充分發揚民主,中央要求基層單位的選舉必須在上級選舉委員會派出的工作組的指導之下進行。1953年4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為準備普選進行全國人口調查登記的指示》。這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舉措等成為基層普選中選民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
黨和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此次普選,先后就此發表重要論述,反復強調要突出民主。這就要求要擴大選舉和被選舉的范圍,突出選舉權的普遍性。1952年12月25日,周恩來在召集相關人士研究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有關問題時將普選方針概括為:“全黨參加,政府出面,訓練干部,發動群眾,深入宣傳,認真選舉,以達到民主建政的目的”。1953年2月11日,鄧小平在對《選舉法》草案所做的說明中也指出:“在選舉法草案中,貫穿著一個總的精神,就是根據我國當前的具體情況,規定一個真正民主的選舉制度”;“我們選舉權的普遍性,表現在選舉法草案中以下的規定,即:凡年滿十八周歲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們的選舉是名符其實的普選”。
1953年3月1日公布的《選舉法》中規定,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形包括“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精神病患者”四種。4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的解答》則對選民資格做了進一步細化,擴大了選民的范圍。總之,中央對選民資格的進一步確定有利于實現此次選舉的普遍性,充分體現了新生人民政權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選舉權的敵我界限
此次普選非常強調選舉權的敵我界限。如前文所述,《選舉法》規定“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兩點是能否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重要界限,成為全國普選工作中選舉權認定的重要標準。此后,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的解答》進一步細化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相關情況。但對于選民資格的認定和登記并非易事,這使基層單位的工作尤其繁重。鄧小平反復強調選民登記是一件“極其嚴肅的”“非常細致和莊嚴的”工作。為此,他提出了選民資格審查工作的“兩個不能聽任”——“我們不能聽任一個反動分子或未經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非法竊取了莊嚴的政治權利,我們也不能聽任一個公民被錯誤地剝奪了莊嚴的政治權利”。《關于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則重申選民登記工作的“兩個不能讓”——“不能讓一個公民被錯誤地剝奪了莊嚴的選舉權利,也不能讓一個反動分子或未經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非法竊取了莊嚴的選舉權利”。這些指示都突出了選舉權的敵我界限,強調既要維護公民的選舉權利,又要防止反動分子等竊取選舉權。
1953年5月,全國各地進入基層普選的準備階段。各地對選民登記工作高度重視,如江蘇在同月4—11日召開了全省各市、縣選舉委員會主席聯席會議,明確指出:“在選民登記工作中要把選民資格搞清楚,不能錯失一個選民的選舉權利,也不讓一個反革命分子非法得到選舉權利”。總之,基層選舉權審查,既要體現《選舉法》規定的我國公民享有選舉權利的普遍性,又要正確區分選民資格的敵我界限,對一部分地主、反革命分子的選舉權利予以限制。
根據相關規定,基層普選應在過去一系列民主改革運動所掌握材料和結論的基礎上進行選民資格審查,在過去一系列民主改革運動中,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遺留了一批尚待解決的但又關系到選民資格的問題。這就要求各地在做好選民資格審查的同時兼顧此前民主改革的遺留問題,因此難免出現一定的偏差,需要地方進一步結合當地實際領會并落實中央指示精神。如在江蘇城鄉基層的選舉試點中,選舉權審查便出現一度偏離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的情形。針對選舉準備工作中碰到的問題,1953年9月5日,鄧小平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明確指出:“審查選民資格,實質上是人民民主專政下階級斗爭在選舉運動中的反映”;“選好代表,以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的聯系,這是基層選舉的主要目的之一”。這既指出了選民資格審查的重要性,又強調了選好代表的主要目的,為基層普選中的選舉權審查指明了方向。
二、江蘇基層普選中選舉權審查的偏向與糾正
從1953年4月至1954年4月,自江蘇省選舉委員會成立至全省最后一批農村基層選舉完成,江蘇基層普選采取層層試點、分批推進的辦法,大體可分為普選試點(1953年4—7月)和全面展開(1953年7月至1954年4月)兩個階段。
在普選試點階段,江蘇省、專署及各縣市在221個鄉、36個鎮進行了基層選舉試點。其中,在選民登記前的政治情況摸底和選民資格的正式審查階段,部分地方基層干部對普選性質和中央指示精神領會不足,本著過去的經驗辦普選,存在對選民資格“要求過高,扣得過緊”的現象,有的地方還試圖在普選中解決此前民主改革運動中未徹底解決的問題,造成“個別地區的波動與混亂”。對此,中共江蘇省委和縣、市以上各選舉委員會對基層選舉中執行選民資格政策出現的偏差提出了相應的糾偏對策。
在全面推開階段,農村又分兩批進行,第一批自1953年七八月間先后展開,第二批于1954二三月間先后展開;全省12個市的257個基層單位的選舉于1953年八九月間先后展開。1953年8月7日,中共江蘇省委指示各地黨委應按《中共中央關于審查大、中、小學教職員選民資格問題給各級黨委的指示》精神,“特別注意將審查選民資格的工作與土改、鎮反嚴格區別,堅決防止在選民登記中企圖重新劃分階級成份,或順便達到清理組織,以至鎮壓反革命的目的”。18日,省選舉委員會召開全省第二次普選會議,集中總結試點階段選舉權審查的經驗,并在分批推進的后續普選中對基層選舉權審查的偏向予以持續糾偏。其舉措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對普選性質的宣傳教育
1953年8月18日,全省第二次普選會議明確指出:“普選是鞏固工人階級領導,鞏固工農聯盟,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鞏固全國人民大團結和各民族大團結的人民內部的民主運動和政治運動”,目的是“通過深入細致的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的政治積極性而(使之)成為推動工作的政治動力,更好地完成國家建設事業,并在此基礎上改造和提高基層組織和干部,選好代表”。中共江蘇省委認為,各地試點中暴露出的問題和偏向,主要是由于基層干群對普選的性質和政策界限掌握不清所致,各地首先應在宣傳上協同其他實際的措施來改變和消除試點中的緊張局面,要求各地著重向群眾宣傳普選的性質:“這次普選是一個群眾性的民主運動,不同于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以及其他社會改革運動。這次普選運動,除去對于那些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懲辦以外,總的說來,是一個人民大團結的運動”。為此,省委提出,普選的宣傳工作在向群眾進行正面教育,提高其政治覺悟和國家主人翁思想的同時,還應努力消除群眾的誤解,有力地揭破和駁斥重新劃分階級成分的謠言。
通過開展普選性質的宣傳教育,幫助基層干部群眾準確把握普選的性質與政策要求,有利于普選工作尤其是選民資格登記工作的進一步推進。
(二)“一律不重新劃分階級”
1953年7月6日,中共江蘇省委指出:“無論新區處理錯劃漏劃地主,還是老區改變地主成份,都只能當作普選中有關選舉權利的個別問題來處理,不能當作基層選舉發動群眾工作的重點”。8月5日,華東普選辦公室在《關于華東農村基層選舉典型試辦工作總結報告》中也強調,基層選舉應嚴格按中央政策辦事,各地不得擅作主張,“對于選民資格的審查必須與土改、鎮反嚴格區別開來,防止企圖在選民登記工作中,重新劃分階級成份,或順便達到搞清政治懸案、鎮壓反革命的目的,政治材料一時查不清的可記下一筆賬,不可追逼”。照此精神,江蘇又下發了一系列文件,用以指導基層選舉。
8月18日,江蘇省選舉委員會秘書長陳揚在全省第二次普選會議上強調:“選民登記和確定選民資格這一工作,應在過去一系列的政治運動的基礎上進行。必須堅決防止重新劃分階級成份,和企圖在此時期解決過去遺留下來的政治懸案……關于地主錯劃漏劃問題的處理,肯定的講一律不重新劃分階級成份,要深刻接受鎮江專區發生二次土改謠言而影響生產的教訓”。9月3日,江蘇省選舉委員會重申普選中應“個別地處理地主改變成份問題”。“農村階級成份,在土改中已經劃定。在老區不是錯劃漏劃的問題,新區土改控制較嚴,地主錯劃漏劃是個別的。如漏劃、錯劃,屬于可劃可不劃的則不劃和不改。如明顯的勞動人民錯劃為地主,則應堅決改正,給予選舉權利。凡一時弄不清楚或可劃可不劃者,則已劃者不改、未劃者不動”。“新區明顯錯劃的地主應摘掉地主帽子。老區地主成份在普選中一般不改,但可選擇個別土改已滿五年而又服從政府法令,沒有任何反動行為者,依法改變其成份,給地主階級分子以希望”。“如確實發現有個別錯劃漏劃地主,應報縣審查批準,由人民法院宣判,不必在群眾中討論。對個別確實漏劃地主,普選中只剝奪選舉權利,其土地財產待普選后處理”。25日,針對泗陽縣愛國鄉普選中擅自改變地主、富農成分的錯誤做法,中共江蘇省委再次強調:“普選中地主改變成份并非普選工作的重點,對一般地主著重進行前途教育”。
這一系列文件的出臺,保證了“一律不重新劃分階級”的工作原則在基層選舉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執行,確保了選舉權審查工作的有效推進。
(三)禁止追逼反革命分子材料
1953年7月24日,陳揚在全省各專員公署普選辦公室主任座談會上明確指出:“各級領導上對選民資格問題,必須切實掌握情況,嚴格按照中央政策辦事,對干部教育既要劃清政策界限又要交代工作方法……特別在方式方法上嚴禁追逼,切記生硬。選民登記中對當場一時弄不清的,可由審查小組提到選舉委員會繼續審查。”8月18日,全省第二次普選會議針對試點中選民登記出現的偏向問題又提出了以下糾偏對策:“在普選中停止找政治面目不清的人談話,追逼材料,也不準帶口信,決定發選民證,也不應找其本人訓斥和提出條件;政治情況的材料只準交到區一級作為排隊參考,并加以控制,不得交到基層干部,某些正在偵訊中的材料不交;凡是嫌疑分子在鎮壓反革命、思想改造時尚未做出結論的以及五種反革命骨干分子中解放后已坦白或登記過,但沒有判處,本人又無現行反革命活動,一般的應給予選舉權。僅對其中罪惡較大,并有確實證據、有民憤、構成判刑或管制條件的,可以通過審判依法剝奪其選舉權利。對暫時搞不清楚的以及‘清理中層’的懸案也給予選舉權”。
9月3日,江蘇省選舉委員會在《關于確定選民資格中的幾個問題》中進一步指出:“對現有被管制分子,應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民資格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一條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甄別和清理;凡對上述人員決定給其選舉權利的,也不應訓斥或提出條件再發給選民證。對有些人僅剝奪其選舉權利而還未構成關、管罪行者,應告以這次剝奪選舉權的原因,并應進行前途教育,給以希望,消除其對立或絕望思想”。江蘇省選舉委員會的上述要求表明,基層選舉既應嚴格按照中央政策辦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這有助于基層在普選的全面展開階段防止發生“左”的偏差。
江蘇省第二次普選會議后,基層干部進一步明確了政策界限,全面展開階段的選舉權審查基本上做到了“該剝者剝,該給者給”,剝奪面的掌握亦符合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既實現了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我們國家的選民,將占全國人口很高的比例”的要求,又依法剝奪了一部分地主、反革命分子的選舉權。截至1954年7月,從全省選舉權審查的最終結果來看,全省81個縣市選民人數占18周歲以上總人口數的97.58%,較好地落實了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此次普選工作的指示,充分說明了新中國選舉制度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也證明了人民民主政權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體現了民主選舉制度的優越性。
綜觀江蘇基層普選,試點初期基層干部對政策的認識不夠深刻,掌握不夠透徹,普選試點階段的基層選舉權審查一度發生“左”的偏差。對此,中共江蘇省委和各級選舉委員會持續糾偏,終使基層隨意剝奪個人選舉權的現象逐步得到糾正,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江蘇基層選舉權審查的歷史意義
江蘇基層普選中選舉權審查工作在曲折中不斷前進,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實施民主選舉的決心與能力。人民選舉權的最終落實進一步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為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啟示。
(一)人民選舉權的獲得彰顯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優勢,增強了人民的民主意識和對新生人民政權的政治認同
作為全國普選的一個縮影,江蘇基層普選是人民民主制度的偉大實踐,不但實現了中國共產黨從民主革命時期所追求的無差別普遍平等的選舉,而且非常鮮明地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選舉權審查使廣大基層民眾普遍地受到一次深刻的民主教育,人民群眾在新舊政權對比中進一步認識到選舉權利的莊嚴可貴和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意義,主人翁意識明顯增強,紛紛表示:“共產黨帶來了民主”,“毛主席給我們選舉權”。婦女們感慨地說:“過去男人也沒有選舉權,現在勞動人民不問男女都是國家主人”。射陽縣老沙鄉70多歲的陳德松領到選民證后激動地說“:我老樹逢春了”。廣大基層民眾非常珍視自己的選舉權利,并慎重地審查了選民資格。常熟市民花炳仁為弄清一個人的情況,曾跑八個地方。由此可見,普選工作充分彰顯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優越性,有助于進一步加強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積極性,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
(二)獲得選舉權利的基層民眾進一步提高了勞動積極性,有利于貫徹過渡時期總路線
1953年,中國共產黨正式提出了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過渡時期總路線,并把這條總路線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指針。中共江蘇省委及時傳達了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并在全省范圍內迅速掀起學習和宣傳總路線的熱潮。在新的有利形勢下,1954年1月,江蘇省選舉委員會提出第二批鄉的普選須與貫徹總路線等中心工作結合進行。隨著總路線宣傳的逐步深入,基層則進一步提出了“普選應為總路線的實現而服務”的口號。3月8日,中共江蘇省委也明確指出,普選工作的各階段都應貫徹總路線的精神,尤其“在審查選民資格和提候選人時應宣傳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權,鞏固工農聯盟,使人民民主專政更加鞏固,為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增強基層領導力量和鞏固基層政權”。
各地大張旗鼓地宣傳總路線,并結合中心工作推動普選,廣大人民群眾的社會主義覺悟有了很大提高。“搞好生產,迎接普選”作為凝聚共識的宣傳口號,進一步催生了各行業、各階層中的愛國模范和先進典型。選民資格審查工作使廣大人民群眾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民主教育,增強了勞動的光榮感和責任感,提高了生產積極性,進一步推動了生產。無錫鹿新紗廠產量增至103.5%,次布率降低至1.27%;南京市建筑公司第三工程隊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36%。1954年1月,江蘇省選舉委員會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報告:凡在結束選舉的地區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貫徹總路線,生動而有力地推動了總路線的宣傳貫徹,農民積極地出售余糧給國家,工廠開展愛國增產競賽。武進縣萬塔鄉82名代表和干部、積極分子受到總路線教育后,保證繼續將余糧賣給國家。江寧縣東山鎮14個代表帶頭賣糧1萬多斤,并發動農民積極售糧給國家。通過普選的貫徹落實,加之對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宣傳,江蘇各地工農群眾的勞動積極性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為過渡時期總路線的貫徹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江蘇基層選舉權審查的曲折過程為當代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重要啟示
1954年4月下旬,江蘇全省基層選舉完成之際,省選舉委員會在總結時強調:“普選運動的成敗,決定于黨政領導的重視”;“普選工作的好壞,干部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江蘇基層選舉權審查的實踐表明,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和基層干部的政策素質是落實中央政策的關鍵。
一方面,加強黨組織對基層選舉的組織管理和集中統一領導是辦好選舉的重要保證。基層選舉權審查發生以斗爭為主的偏向,固然受基層干部政策水平的限制,但也與初期基層組織領導機構不健全、政策掌握亦存在“分散主義”等弊端,難以形成對普選的集中統一領導有重要關系。例如,普選初期很多地方辦事機構不全。“鹽城專署普選辦公室只有干部五人,人口調查登記辦公室竟一個人也沒有。江都縣普選辦公室無人負責”。對此,1953年8月7日,江蘇省委指示各級黨委:“加強普選紀律教育,強調統一領導,對普選中各項政策問題,應加強請示報告制度,反對分散主義,在普選進行期間應統一于黨委,對外統一于選委會”;“凡有關普選問題,均要通過當地黨委和選委會”。8月2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還明令各地派至下級單位檢查指導普選的干部,非經其同級選舉委員會或普選辦公室統一布置,書面介紹,不得自行派員下鄉,以免紊亂工作步驟。9月23日,江蘇省選舉委員會主席江渭清在省協商委員會擴大會議上強調:“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和選舉委員會對普選運動的統一領導,是運動正確而健康地發展的關鍵,是統一工作步驟、集中力量、及時防止和克服普選中違反政策現象的保證”;“各地普選辦公機構要加強充實,要組織強有力的檢查組,有重點、有計劃地到各地檢查,及時交流有益經驗和糾正偏向”。
另一方面,加強基層干部的政策教育是辦好選舉的關鍵。基層選舉權審查發生偏向,主要是政策執行上的問題。江蘇基層普選初期,一些地方“在政策貫徹上,往往不能深入基層,一般到區就七折八扣,到了鄉就走了一些樣子”。部分區、縣領導執行政策“背教條”“套比例”,一些地方的鄉村基層干部有“怕普選、怕檢查、怕處分、怕撤職、怕諷刺”等思想顧慮,導致基層選舉權審查發生偏向亦未能得到及時的注意和糾正。江蘇省第二次普選會議后,各地加強了對干部的普選教育。據不完全統計,全省普選共集訓指導干部29151人、技術干部68058人、人民法庭干部1613人。基層干部解除了思想顧慮,并明確選舉權的政策界限,才使得后續的選舉權審查按照《選舉法》開展成為可能。
由此可見,針對基層選舉中的偏向,中共江蘇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選舉委員會反復強調了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對基層普選集中統一領導,對于防止和克服基層普選中違反政策現象起到了關鍵作用。正是因為加強了黨組織對普選的領導,并配備了由政治素質較強的干部組成各級普選辦公室作為黨委的助手,各選區工作組又加強對鄉村基層干部的政策教育,使其明確普選的性質、目的和做法,全面推開后的基層選舉權審查進展“既穩且快”,選民資格審查的偏差逐漸得到糾正。江蘇基層普選正是在省委和各級選舉組織機構對基層選舉的全面領導下落實人民選舉權的。
作為全國普選的一個縮影,江蘇基層普選是人民民主制度的重要實踐。選民資格的確定是基層選舉中正確執行政策的關鍵,在江蘇基層普選中,各地按照《選舉法》的精神和中央選舉委員會關于選民資格的政策規定,對選民資格進行了嚴格審查,既體現了《選舉法》規定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利的普遍性,又依法剝奪了一部分不符合要求人員的選舉權利,實現了人民內部最大范圍的民主選舉。但民主選舉在基層的落實并非易事,江蘇基層普選試點中選民資格審查一度發生過“左”的偏差。對此,中共江蘇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縣市以上各級選舉組織機構對此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對策,進行了持續糾偏,最終順利完成普選。在江蘇基層普選中,選舉權審查的曲折過程表明:建立一支“經過訓練、懂得政策、通曉法令”的高素質基層干部隊伍,并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實現黨對基層工作的全面領導,是基層成功落實中央政策精神的關鍵所在。
[作者簡介]韓同友,法學博士,教授,淮陰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223300;校聘教授,揚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225100。金子求,歷史學博士,副教授,淮陰師范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223300。
*本文為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過渡時期的選舉:1953—1954年江蘇省普選研究”(20YJA770006)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發表在《當代中國史研究》2022年第1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