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社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村社治理現代化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和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鄉村治理大致經歷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政社合一治理階段(1949—1981年)、以村民自治為核心架構的治理階段(1982—2002年)、村民自治為主、公共財政輔助的治理階段(2003—2012年),以及以治理現代化為目標的“國家整合”治理階段(2013年至今)。國家制度背景的演變既為村社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礎,也構成村社治理的制度約束框架。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推進,村社治理日益呈現出的行為主體異質性和復雜性,村社功能多元化、村社公共事務多樣化加劇了治理結構的不適應性。村社治理的結構和功能在運行實踐中互為影響,也呈現新的“結構-功能調適”特征。鑒于此,應從村社治理體系設置和創新應遵循結構-功能互動適應、權責明確清晰、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等一般性原則;國家層面為村社治理構建一個包容性強的基本架構;加強縣級統籌協調,優化村社治理任務設置;推進鄉鎮管理體制改革,使其合理承擔自身治理職責;優化村社本級治理體系,加強村社治理能力建設;發揮社會協同、智慧治理力量,增加村社治理模式選項等方面規劃村社治理未來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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