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植物保護(以下簡稱植保)工作方針形成于1975年召開的全國植物保護工作會議,至今仍是中國農業病蟲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指導方針。相關回顧性研究,一般會述及該方針的形成,但均失之簡略,關于該方針的歷史定位亦存在可商榷之處。有鑒于此,本文擬以“綜合防治”理念內涵的演進為線索,考察20世紀50—70年代中國農業植保理念和植保方針的演進歷程與邏輯,以期深化學界對這一時期中國農業病蟲害防治工作的認識,并對當前的農業植保工作有所啟示。
一、“綜合防治”理念的提出
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初是“綜合防治”理念的提出和初步實踐階段。新中國成立伊始,黨和政府即高度重視農業植保工作,掀起全國性病蟲害防治運動,同時開始推廣使用化學農藥。在此過程中,通過總結本土防治經驗并借鑒國外尤其是蘇聯經驗,“綜合防治”理念開始形成并被付諸實踐。
(一)“綜合防治”的提出及其歷史內涵
1952年,國內公開發表的科研成果已開始使用“綜合防治”一詞。1953年1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防治棉花病蟲害座談會,要求“應用綜合防治方法”。這是中央層面會議首次使用“綜合防治”的提法。1955年3月,農業部頒布的《一九五五年植物保護方案》指出:“植物保護……主要以農業技術和化學藥劑相結合的綜合防治辦法”。這是“綜合防治”首次出現在中央植保文件中,并被作為國家植保工作的方向性要求。此后,“綜合防治”屢屢被相關會議或文件所提及。
然而,直到1974年全國農作物主要病蟲害綜合防治討論會召開前,相關會議或文本均未對“綜合防治”做出明確定義。揆諸史料,20世紀60年代初之前,“綜合防治”主要是指防治手段的多樣化,尤其是綜合使用農業防治和化學防治手段。若以1974年全國農作物主要病蟲害綜合防治討論會對“綜合防治”的定義觀之,此次會議提出的“綜合防治”的內涵與前者存在顯著差異。前者實為“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的本土化名稱。IPM的主要內涵包括:一是從生態學的角度看待和實施農業植保,即從農業生態系統出發,充分重視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科學選擇與綜合運用必要的防治措施,避免生態受到破壞。二是從經濟學的角度確定科學合理的植保目標和選擇經濟有效的植保手段,即在遵循農田生態平衡規律的基礎上,以“容忍”理念代替“消滅”理念,通過正確處理具體防治措施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綜合評估具體防治舉措的經濟效果,將有害生物控制在經濟閾值之內。三是從環保學角度科學合理使用農藥,盡量減少化學農藥對生物圈的損害。以此觀之,這一時期政策層面的“綜合防治”尚缺少這三種視角。
就生態學視角而言,若干植保政策或規劃文本盡管初現生態學意涵,但均未明確從生態學角度提出植保要求。如1957年6月公布實行的《一九五六——一九六七年科學技術發展遠景規劃綱要(修正草案)》,即要求“掌握病蟲害和雜草的生物學特性和消長規律,從化學、生物學和耕作上研究提出最有效的消滅辦法”。“一五”計劃末期,農業部將“掌握當地主要病蟲的發生規律”作為主要植保經驗之一。此類要求雖涉及對病蟲害生存環境的認知,但與從生態系統或生態平衡出發開展植保工作仍有相當距離。
就經濟學視角而言,植保政策雖從節約成本尤其是節約農藥角度要求經濟合理使用植保手段,但未提出體現經濟學原則的適度性控制目標。在病蟲害防控目標上,這一時期最突出的特征是要求限期消滅主要病蟲害。1952年6月召開的全國治螟座談會提出五年內消滅螟災的目標。這是中央層面提出的首個消滅某種病蟲害的“時間表”。1955年12月,毛澤東在《征詢對農業十七條的意見》中則提出首個具有全局意義的“時間表”,要求“在七年內,基本上消滅十幾種不利于農作物的蟲害和病害”。據此,1956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要求:“從1956年開始,分別在7年或者12年內,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滅危害農作物最嚴重的蟲害和病害”。該要求被完整寫入1957年10月全國人大討論通過并公布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修正草案)》。
由于缺乏經驗和急于達成目標,上述“時間表”低估了農業病蟲害防治的長期性,忽視了其適度性,使得這一時期的植保工作方針總體上呈現出急于求成的特征。1957年10月底召開的全國植物保護工作會議不再提“防重于治”的方針,而是要求繼續貫徹執行“全面防治,重點消滅”的方針。在“大躍進”運動背景下,1958年11月,全國植物保護工作會議進而制定了“全面防治,土洋結合,全面消滅,重點肅清”的植保工作方針。1960年1月召開的全國植物保護工作會議,又提出“猛攻巧打,全面防治,重點肅清,依靠群眾,實行五結合:防與治結合,土與洋結合,經常與突擊結合,田內與田外結合,防治與檢疫結合”的植保戰略方針。此次會議雖根據“大躍進”以來植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1958年提出的植保方針有所調整,但仍明確要求到1962年力爭肅清飛蝗、小麥吸漿蟲、小麥線蟲病、麥類黑穗病、甘薯黑斑病以及黃河以北地區的棉紅鈴蟲。當然,同期的植保政策也從節約植保成本的角度提出了經濟合理使用植保手段的要求。例如,1953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防治棉花病蟲害座談會,即提出“更經濟有效的防治棉花病蟲害”。但此類要求僅考慮防治的經濟成本,未觸及經濟利潤,遵循的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經濟學原則。
就環保學視角言,這一時期中國植保政策對農藥污染的關注,主要是從勞動衛生角度而非環境保護角度出發的。因此,政策層面的“綜合防治”僅僅是指植保手段的組合使用,并非有害生物的綜合治理。當然,鑒于國內外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才初步形成,加之中國現代植保工作剛剛起步,這一時期中國未能形成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并付諸政策,亦無可厚非。同時也應看到,當時國內科研領域已為生態學視角的形成提供了若干智識準備。50年代,中國學者已在開展與害蟲相關的生態學研究,亦有學者從保護害蟲天敵角度指出了農藥對生態平衡的不利影響。在1956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中蘇植物檢疫與植物保護會議上,蘇聯代表團曾較為系統地闡述了生態學對植物保護的重要性,認為“改善植物檢疫與植物保護的技術和經濟的效果,首先有賴于發現病蟲害發展規律性及其種內和種間關系的生態學的成就……新的生態學規律性的發現,永遠是促進植物保護方法日益完善的因素”。那么,為何政策層面的生態學視角也未能形成?這固然跟生態學未受重視、中國農業生態學尚處于起步階段、本土現代植保經驗有限等不無關系,但很大程度上是急于實現限期消滅病蟲害植保工作方針的結果。因為,只要上述“時間表”仍在施行,植保政策不僅難以遵循經濟學原則,亦難以真正顧及生態平衡。
(二)“綜合防治”的初步實踐
這一時期,各地開始探索以綜合使用農業防治和化學防治為主要內容的“綜合防治”,并取得一定成效和經驗。例如,已總結出一套“綜合防治”稻瘟病的措施;探索出以品種、栽培、藥劑等綜合措施防治小麥銹病危害的方法;發現了通過結合合理的耕作栽培技術和噴射波爾多液或硫酸銅液,可以有效培育棉花壯苗和減少病苗;在防治飛蝗上,提出了查卵、查蝻、查成蟲的“三查”測報辦法,設計出以治水、墾荒和改變蝗區植物相為基礎的根治方案;研究明確了稻螟發生規律和猖獗關鍵期,因地制宜推廣了“三耕”治螟方法和使用六六六點蔸、潑澆、灌田等兼治多種稻蟲的“綜合防治”辦法。通過推廣抗病蟲良種,部分地區在一段時期內有效減輕了小麥銹病、小麥吸漿蟲、稻瘟病等的危害。
生物防治工作也開始起步。廣東、廣西、湖南、江西等地開展了利用赤眼蜂防治甘蔗害蟲、水稻害蟲、玉米螟等的科學試驗;從國外引進澳洲瓢蟲防治柑橘及木麻黃上的吹棉蚧取得良好效果;東北地區開始研究利用白僵菌防治大豆食心蟲試驗;華中地區和華東地區開始人工繁殖金小蜂防治越冬代棉紅鈴蟲試驗;湖北、湖南、四川先后從浙江移植大紅瓢蟲防治柑橘吹棉蚧獲得成功;山東引進日光蜂防治蘋果棉蚜獲得成功;福建嘗試利用紅螞蟻防治甘蔗螟蟲;中國科學院昆蟲所開展了蘇云金桿菌研究;中國農業科學院植保所開展了殺螟桿菌試驗和赤眼蜂分類基礎性研究。
(三)偏重化學防治傾向的形成
盡管各地在“綜合防治”上進行了積極探索,中央植保部門也曾明確批判“完全依賴藥械”的思想,但在植保實踐中仍呈現出片面依賴化學防治的“重治輕防”傾向。植保科研工作也“一般偏重化學防治研究”。
這種傾向的出現,主要是因為化學防治效果一般更穩定、更顯著、更能滿足經濟性的要求,尤其是在用藥之初和病蟲害發生之后。如“一五”計劃時期,在防治效率上,1952年以前用人工捕打蝗蟲,每人每天只能防治0.2畝,采用藥劑防治后效率提高了50倍;在防治效果和成本上,用煙草、棉油皂防治棉蚜,殺蟲效果為60%—70%,每畝成本2元,使用有機磷農藥1605或1059后,效果提高到90%以上,成本降至每畝1元。相比之下,非化學防治手段則存在諸多局限。農業防治雖可減少一些蟲害的發生,但無法在蟲害發生后有效抑制蟲口密度。生物防治技術性較強、穩定性和可靠性較差,易受氣候、環境和地域的制約。抗病蟲良種不僅培育周期較長、成本較高,亦難以應對病蟲害爆發狀況,且“品種的抗性和豐產性常常是不一致的”。上述因素與前述“時間表”的要求相疊加,使得植保政策亦呈現出偏重化學防治的傾向。當時我國之所以要求開展綜合防治,主要也是為了應對農藥短缺。總之,片面依賴化學防治傾向有其形成的客觀原因,不僅是當時的世界性共相,而且也難以得到根本性改觀。
二、“綜合防治”內涵的初步轉變
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初,“綜合防治”的內涵開始向“有害生物綜合治理”轉變,植保工作方針也隨之改變。這源于“時間表”難以如期達成以及人們對化學防治不良生態環境效應的反思。
(一)科研領域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初步形成
到20世紀60年代初,農藥施用強度和化學防治面積占比快速提高,但全國病蟲害發生面積反而有擴大趨勢。每畝耕地農藥平均施用量從1952年的0.02斤,上升到1962年的0.28斤。藥劑防治面積與病蟲害防治總面積之比,從1953年的1.74%上升到1962年的75.80%。全國農作物病蟲害發生面積,則從1950年的45489.91千公頃,波動上升到1963年的80630.25千公頃。與此同時,化學防治效力卻在下降,有害病蟲抗藥性增加和再猖獗問題開始顯現。例如,1961年湖北天門、沔陽開始發現棉紅蜘蛛對有機磷農藥產生抗藥性。1963年又陸續發現棉蚜、棉鈴蟲等害蟲的抗藥性。據不完全統計,湖北發現棉紅蜘蛛抗藥性的縣,1962年只有9個,1963年增加到14個。有害病蟲再猖獗現象在廣東、東北等地已然出現。上述因素促使人們深入反思化學防治的局限,進而思考各種植保手段之間的關系。科研領域的“綜合防治”內涵悄然發生轉變,“綜合防治”的生態學視角更加明晰。
1962年5月,昆蟲學家祝汝佐等從長期施用農藥導致的經濟性不足、病蟲抗藥性增強和再猖獗、人類健康和有益生物受損等角度,闡述了開展“綜合防治”尤其是化學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結合的必要性,主張“既充分發揮自然控制與生物防治的作用,在必要時又采用化學防治作為重要的補充手段”。同年11月,農藥專家屠豫欽撰文指出:“農藥所引起的生態效應盡管是很復雜的,但是完全可以通過調節藥劑的用量、用法、種類和使用時期而加以控制。可以說,這也正是使用農藥時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可考慮農藥所可能引起的一系列生態效應,可根據農藥生態效應的特點而采取適當的措施去控制農藥生態效應的動向和幅度,而僅僅將農藥當作急救箱中的萬應丹來使用,這是不正確的”。1963年4月,昆蟲學家朱弘復建議,“研究害蟲發生規律和防治方法時,必須研究清楚它在所生活的生態系統中的營養代謝關系”。以上學者都提倡和呼吁從生態學角度合理使用農藥和開展植物保護。
針對中國生態學研究的薄弱狀況,在1963年召開的全國農業科學技術工作會議上,昆蟲學家馬世駿和鄒鐘琳建議加強生態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和教學,并認為生態學也是關涉病蟲害防治的學科。此次會議制定的《一九六三——一九七二年全國農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指出生態研究是農學研究的薄弱環節,將主要植物病原物的分類、生理、遺傳變異和寄主的免疫機制,主要害蟲和嚙齒動物的生理生態和種群變化規律等,作為需要加強的農業科學基礎理論研究領域,這表明我國從生態學角度研究植保的意識顯著增強。
這一時期,植保目標的適度性受到關注。在1963年召開的全國農業科學技術工作會議上,蟲害組專家一致認為,首先應對主要害蟲的防治水平訂出標準,如哪些是控制為害和哪些害蟲應壓低到百分之幾等。具體到稻螟防治上,蟲害組認為,盡管將螟害率壓低到1%具有技術上的現實可行性,但因全國各地條件和防治水平不同,將近5年的目標定為3%—1%比較合適。這表明,植保科研領域更加關注植保目標的適度性問題。
此外,環保學視角開始顯現。這一時期,農藥隱性污染尤其是有機氯農藥殘留問題雖尚未顯現,但日益受到相關研究者和植保工作者的關注。中央有關部門亦制定了《1963—1972年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等相關研究規劃。至為重要的是,植保工作者開始比較自覺地將“綜合防治”與農藥污染防治聯系起來。如1965年中國農業技術代表團赴日本考察植物保護工作后認為,日本的病蟲害及雜草防治仍主要依賴化學農藥,對綜合防治重視不夠;農藥不合理使用或濫用,導致了農藥中毒和殘留等問題。
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科研領域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初具雛形。在此過程中,對化學防治的不良生態環境效應的覺察和對化學防治的反思,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
(二)植保工作方針初步轉變
客觀現實和科研領域認知上的轉變促使植保工作方針也隨之轉變。1963年4月召開的全國植物保護工作會議,雖仍要求各地“抓住當地危害最嚴重的主要病蟲害,全面徹底地進行防治”,但未再提及限期消滅病蟲害的目標。會議制定了“防治并舉,以防為主,土洋結合,領導、專家、群眾三結合,全面防治,安全有效”的植保工作方針,要求“‘土’辦法與‘洋’辦法相結合,群眾經驗與科學技術相結合,農業技術防治與化學防治相結合,機械防治與人工防治相結合。還要研究利用生物防治”。此方針中的“以防為主”其實就是“防重于治”,“土洋結合”則有“綜合防治”的意涵。此后至20世紀70年代初,中央進而制定和實施了“以防為主,防治并舉,土洋結合,經濟有效”的植保工作方針,并將“以防為主”提至首位。
隨著植保方針的轉變,國家的植保政策更加強調“綜合防治”。1964年10月,農業部副部長楊顯東在十省市防治水稻螟蟲座談會上指出:“必須要防治并舉,以防為主。采取農業防治為基礎,重點使用藥劑的綜合防治措施。”1967年5月,農業部召開的北方旱糧病蟲防治工作座談會也著重提出:“加強對病蟲預防工作,能預防的病蟲,就不要等到發生后再治,必須糾正重治輕防的偏向。貫徹土洋結合、綜合防治措施。”
這一時期,植保政策開始提出病蟲害控制目標。1965年三四月間,農業部召開南方十三省(區、市)稻螟及其他水稻病蟲防治匯報會,明確要求“力爭在一九七〇年以前,所有稻區的螟害率下降并穩定在1%以下”。此目標雖仍稍顯嚴苛,但相對于此前提出的“徹底消滅”目標而言是重大變化。
(三)“綜合防治”實踐的新進展
這一時期,“綜合防治”實踐亦取得新進展。在防治水稻螟蟲上,各地大力推廣“以農業防治為基礎,重點使用農藥,采取防、避、治三結合”的綜合防治策略,取得較好成效。在防治小麥銹病上,20世紀60年代我國自主選育的抗銹小麥品種多達273個,約為50年代選育數量的4.9倍;其中兼抗2—3種銹病的品種有67個,約為50年代的5.6倍。通過推廣抗銹良種,1964年后約十年中小麥銹病未大面積發生。在生物防治上,1964年3月,中國昆蟲學會和中國植保學會在武漢聯合召開第一屆全國農林害蟲生物防治學術討論會,會后曾形成全國生物防治研究熱潮。1966年3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植保農藥藥械專業組天敵分組在北京召開植物害蟲天敵工作會議,制定了植物害蟲天敵工作的三年目標和1966年計劃。1972年,全國農林科技座談會將“利用生物防治病蟲害的研究”確立為重大協作項目。同年,中央又在廣東召開全國生物防治協作會議,推動該協作項目的落實和生物防治工作的開展。到1972年,全國生物防治面積已達到500萬畝左右。
總體來看,這一時期的植保工作方針只完成了初步轉變。相關植保政策雖開始提出符合經濟學原則的控制目標,也更加強調綜合防治和一再批評片面依賴化學防治的傾向,但仍主要關注植保手段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經濟性,其生態學和環保學視角仍不夠明晰。畢竟,科研領域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僅初具雛形,對從生態學和環保學角度防治病蟲害的認知尚未達成共識,因而科研領域的新認知尚難以轉變為植保政策方針的理念基礎。
三、“綜合防治”理念的內涵實現根本性轉變
從20世紀70年代初至1980年,是植保工作方針實現根本性轉變和“綜合防治”內涵基本轉變為“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的階段。到70年代初,前述推動“綜合防治”內涵和植保工作方針初步轉變的因素不斷蓄積,“綜合防治”研究日益深入,“綜合防治”經驗持續積累,植保工作方針和“綜合防治”理念即將實現上述轉變。
(一)科研領域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基本形成和植保方針實現根本性轉變
20世紀70年代初,中國環保意識開始覺醒,各地開始有意識地開展農藥污染調查,農藥隱性污染問題開始顯現。在周恩來的推動下,1973年8月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討論了農藥污染和植物保護問題。會議通過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在要求防止農藥污染的同時明確指出:“植物保護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要采取生物的、物理的綜合性防治措施,保護和繁殖益蟲,以蟲治蟲,消滅害蟲。”會上,衛生部領導謝華的發言更為清晰地表述了植保手段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他指出:“有的地區采用生物、物理方法‘以蟲治蟲’、‘以菌治蟲’,用燈光等誘殺害蟲,這樣就可以少用或不用農藥。避免污染環境、污染農作物。”通過此次會議,中央亦明確傳達出進一步轉變植保工作方針的意向和方向。政策層面的“綜合防治”理念開始具備環保學視角。
在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的推動下,1974年8月,農林部農業局召開八省市植保站長座談會,研究植保工作方針。經此準備,同年11月,中國農業科學院植保所在廣東韶關主持召開全國農作物主要病蟲害綜合防治討論會。會議回顧了新中國成立以來開展綜合防治的經驗,指出了長期大量使用農藥導致的環境污染、病蟲產生抗性、殺傷有益生物等問題,認為合理使用各種措施進行綜合防治是植保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提出“預防為主,綜合防治”作為此后的植保工作方針是恰當的。會議明確指出:“綜合防治是從農業生產的全局出發,根據病蟲與農作物、耕作制度、有益生物和環境等各種因素之間的辯證關系,因地制宜,合理應用必要的防治措施,經濟、安全、有效地消滅或控制病蟲危害,以達到增產增收的目的。”會議還詳細闡述了“綜合防治”的內涵:“綜合防治是從農業生產的全局和農業生態系的總體觀點出發,以預防為主”;“是建立在單項防治措施的基礎上,但也不是各種防治措施的相加,越多越好,要因時、因地、因病蟲制宜地協調運用必要的防治手段,以達到最好的防治效果”;“要考慮經濟、安全、有效……要注意保證人畜安全,避免或減少環境污染和其他有害副作用”。這應是在全國性會議中首次對“綜合防治”做出明確定義。該定義顯然與“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的內涵是一致的。此次討論會的召開,標志著科研領域的“綜合防治”內涵基本轉變為“有害生物綜合治理”,“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植保工作方針初步形成。
在此基礎上,1975年5月,農林部在河南新鄉召開全國植物保護工作會議,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植保工作的經驗教訓,批評了各地植保工作中存在的“對病蟲害危害的嚴重性、復雜性和與病蟲害斗爭的長期性認識不足,抓得不力”等突出問題,正式確立了“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針,強調“把‘防’應作為貫徹植保工作方針的指導思想,在綜合防治中,要以農業防治為基礎,因地、因時制宜,合理運用化學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達到經濟、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蟲為害的目的”。植保工作方針由此實現根本性轉變。會上,農業昆蟲學家邱式邦明確從農業生態系統角度闡釋了“綜合防治”。但會后印發的會議紀要并未提及“生態”一詞,“對方針的解釋側重于多種措施的綜合”。這表明,在政策層面,“綜合防治”的生態學視角仍不夠明晰,這與當時中國農業生態學研究非常薄弱有密切關系。總之,此次會議僅推動植保工作方針實現根本性轉變,但未使政策層面的“綜合防治”內涵完全轉變為“有害生物綜合治理”。
(二)“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植保方針的初步實踐與政策層面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基本形成
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農林部先后召開全國蔬菜小菜蛾綜合防治科研協作經驗交流會、全國水稻病蟲綜合防治現場會、全國綜合防治玉米螟現場會、全國麥類病毒病綜合防治研究協作會議、全國棉花枯黃萎病綜合防治研究協作會議,總結交流“綜合防治”經驗,制定相關防治計劃或規劃。各地則積極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植保方針,涌現出湖南湘陰、上海松江、江蘇建湖、浙江新昌、湖北安陸、云南玉溪、安徽舒城、廣東東莞等大面積開展“綜合防治”的先進典型。全國蟲害“綜合防治”樣板田面積增長迅速,以1972年為基準,1974年增加80倍,1976年超過300倍。70年代后期實行“綜合防治”的地區,稻田平均防治費用約降低60%,以往用藥量最大的棉田,約下降85%。這一時期在“綜合防治”上的最突出進展是大力開展生物防治。1977年,全國生物防治面積增加到約1億畝。為推動生物防治工作的開展,各地舉辦了一系列病蟲生物防治技術訓練班。1978年,農林部同地方協商興建了10個省級生物防治站。
到20世紀70年代末,雖然“綜合防治”理論與實踐進展顯著,但人們在植保實踐中仍“把綜合防治看成防治手段的多樣化,對從農田生態系統總體觀念出發控制有害生物的戰略思想,認識不足”。這種狀況在當時的情勢下是難以避免的,畢竟“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從被植保專家認同,到被普通植保工作者認知,必然要經歷一個過程。而在當時,中國農業生態學學科尚未形成,農業院校也尚未恢復正常教研秩序,植保機構亦未得到有效恢復,大部分植保工作人員自然缺乏相應的知識準備。因此,在植保實踐中難免存在上述認識上的不足。
1978年之后,中國農業生態學學科開始興起,中央層面更加重視和強調保持生態平衡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針對上述不足,1980年11月召開的全國植保處(站)長會議明確指出:“‘綜合防治’不是搞‘拼盤’,不是全部手段一起上,也沒有固定的統一的模式”,“應當從生態學的觀點來考慮”病蟲草害防治問題。以此為標志,政策層面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基本形成,并成為“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的理念基礎。
20世紀50年代初,新中國在大力推廣應用化學農藥的同時,提出“綜合防治”理念,并將其付諸實踐。到70年代,“綜合防治”正式被提升到植保工作方針的高度,其理論內涵則從“綜合防治”基本轉變為“有害生物綜合治理”。通過對此過程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四點結論:其一,中國“綜合防治”理念的演進邏輯具有一般性特征。從世界范圍來看,“IPM是為應對濫用農藥造成的環境危機而構建的治理體系”。中國“綜合防治”理念內涵的演進也基本遵循了這一邏輯,即對化學防治及其生態環境效應認知的不斷深化,有力推動了“綜合防治”理念的演進,使得“綜合防治”的取向從更多為了應對農藥的短缺向主要應對化學防治的不良影響轉變。其二,“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的確立,并不意味著政策層面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的形成。科研領域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在1974年基本形成,但政策層面的“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理念直到1980年才基本形成。“預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的確立,僅標志著植保工作方針實現根本性轉變,其意義主要在于從植保工作方針角度否定了片面依賴化學防治的傾向。其三,50—70年代是以化學防治為主的植保格局的形成期,而非以化學防治為主的典型階段。其四,政策方針的完備度和實踐效果深受科學研究系統性的影響。科學研究是科學制定政策方針的重要基礎,相關領域研究的深度與積淀,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政策方針的完備度和實踐效果。從系統論出發統籌開展研究,著力補齊相關研究中的短板,對政策方針的完善及其實踐效果的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張連輝,經濟學博士,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李進緯,博士研究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
本文發表在《當代中國史研究》2022年第3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